家住廣西靖西縣地州鄉果廣村的楊氏仁在醫院正常分娩后,醫生在縫合會陰時,縫針折斷在會陰肌層中。雖經兩次轉院,但楊氏仁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永別人間。其家屬悲痛之余,將靖西縣地州衛生院、靖西縣婦幼保健院、靖西縣人民醫院告上法庭。8月17日,廣西靖西縣法院依法宣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3年7月25日凌晨,24歲的楊氏仁到靖西縣地州衛生院(下稱衛生院)待產。當天6點50分,楊氏仁順產一男孩。7點25分,該院縫合會陰時縫針折斷會陰肌層內。9點55分,因折斷端無法找到,轉入靖西縣婦幼保健院(下稱保健院)。保健院經入院診斷,楊氏仁生命體征正常。保健院反復B超探查,發現斷針定位不清,最終未能取出斷針。12時,楊氏仁轉入靖西縣人民醫院(下稱縣醫院)診治。12時30分,縣醫院取出斷針,并清創縫合了會陰切口。同月26日,楊氏仁一般良好。27日,楊氏仁病情惡化?h醫院經抗休克、抗凝、強心、利尿、擴張血管等搶救措施,楊氏仁病情仍無法逆轉,于2003年7月29日凌晨3點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認為,三被告對患者楊氏仁的死亡有過錯,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死者醫療費3190元、喪葬費1500元、小孩撫養費23826元、父母贍養費22335元、交通費750元、死亡賠償金399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共計101561元。
在訴訟過程中,縣醫院向靖西法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保健院、衛生院未申請鑒定。2004年6月24日,百色市醫學會作出鑒定結論:醫方在進行醫療過程中,患者突然發生難以意料的肺栓塞,并且做了及時有效的診治,斷針與患者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因原告不服,再次申請鑒定,一審法院依法中止本案訴訟。2008年6月28日,原告以醫療鑒定機構未作出任何答復為由,要求法院恢復審理本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依法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h醫院向靖西法院申請醫療鑒定后,百色醫學會根據法院的委托,對縣醫院作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及診療行為沒有過錯的鑒定。該鑒定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予以確認。故縣醫院不應承擔患者楊氏仁死亡的任何民事賠償責任的辯解,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衛生院及保健院未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即未申請對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進行鑒定,應視為其放棄舉證的權利。故衛生院及保健院提出其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綜合本案的證據材料,根據衛生院、保健院的過錯程度,衛生院應承擔患者死亡60%的賠償責任,保健院應承擔患者死亡40%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一、確認原告因原告死亡的各項經濟損失為:死亡賠償金39960元、孩子撫養費23826元、父母贍養費11673.33元、喪葬費1500元、醫療費3190元、交通費750元,共計80896.33元,由衛生院賠償60%,即48537.79元,由保健院賠償40%,即32358.53元;二、確認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由衛生院賠償6000元,由保健院賠償4000元。三、衛生院、保健院對判決第一、二項互負連帶責任。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衛生院、保健院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關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钡囊幎,因衛生院、保健院均未就自己在接診治療患者楊氏仁的過程中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者存在醫療過錯的行為向法院申請由有關部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者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進行鑒定,故其提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判決由衛生院承擔60%的主要賠償責任,由保健院承擔40%的次要賠償責任是正確的。縣醫院的診療行為,經百色市醫學院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及沒有過錯。故一審法院據此判決縣醫院不承擔賠償責任也是正確的。因此,衛生院、保健院的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決正確。
宣判后,楊氏仁的至親,終于得到一絲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