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在今天,有因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或患者欠醫療費而引起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因醫方為患者診療時使用的醫療產品存在缺陷而發生的產品質量糾紛,還有患方以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提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這也就是本文所指的醫療糾紛。
從2007年始,筆者先后代理了二十余起醫療糾紛。也正是在代理過程中的不斷總結,現從患方角度將發生醫療糾紛時的維權步驟如下:
首先,在診療過程中,發生緊急異常醫療現象可能引發將來醫療爭議時,應及時保留和封存現場的實物證據。比如,在輸液或輸血過程中,患者突然意識喪失或某器官失去功能或死亡,此時患方除了協助醫院進行積極搶救外,還有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及時封存滴注的藥品或血液。因為惟有如此,才可以在隨后的可能進行維權時獲得原始的第一手的資料------實物證據,為以后的鑒定提供直接證據,為確定院方是否存在過錯提供真實的參考依據。筆者代理案件中,其中有二起案件都因沒有及時封存實物證據而使案件變得復雜化。一例是高某在北京朝陽醫院輸血時,高某突然窒息,后雖經搶救無效死亡。一起是靳某在北京平谷醫院推注心率平突然出現異常隨后死亡。這兩起案件在確定責任時,患方雖對輸入的血液或推注的藥品有懷疑,但最因事發時未進行及時封存而使質疑也僅能是懷疑而已。
其次,應及時的封存患者的住院或就診病歷。醫院的病歷,是患者在醫院接受診斷、治療、護理等過程的原始記錄。它對確定醫方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及該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是事存在因果關系有直接的證明作用。所以,該病歷反映的診療情況是什么,如何保證這種記錄不是醫護人員事后添加或修改過的?及時封存病歷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第一時間封存了病歷,才能在將來為確定和分析院方的責任提供一個真實的基礎。在此提醒注意的是,為了將來分析病歷需要,在封存病歷前可要求醫方先復印一套病歷。
次之,如果涉及死亡的,應考慮進行尸檢。致人死亡的病因從醫學角度而言可謂多種,所以,有些患者的死亡原歷僅憑臨床分析還無法確定。所以當患者死亡原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亡原因有異議,就需要通過尸檢來查明。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規定,尸檢應在48小時內進行;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7日。
再次,應收集其它最基礎的事實證據。解決爭議離不開證據,證據是系列事實的再現。一起醫療爭議需要很多證據來證實案件的基本事實。比如,患者在其它醫院就診的資料可用來證實患者就診前的情況或爭議醫院診斷方案可能存在錯誤。再比如,首次就診的掛號單或門診病歷可證實醫方沒有及時將患者收入住院存在延誤治療等等
在完成如上工作后,及時進行專業的醫療咨詢和法律咨詢,根據醫療咨詢的結果初步判斷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專業的法律咨詢(指向懂醫療糾紛解決的專業律師咨詢)確定具體維權思路。在筆者接觸的患方當事人中,有的主張追究醫方的行政責任,有的希望對生存者一個合理解釋,有的更希望將患者的價值通過經濟賠償以體現。在怎么解決爭議時,以何種方式何種程序解決爭議問題上,部分當事人主張訴前先進行鑒定等等。筆者認為,對于患方不同的請求與目的,有不同的維權思路與方案設計。如果想追究醫方的行政責任,主張并提出醫療事故鑒定是最佳方案,反之可根據損害結果的不同而確定是按醫療事故主張還是按醫療過錯主張權利。因為,不同的損害結果,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按《民法通則》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有很大的區別。
最后,在確定了解決爭議方案后,對不能協商解決的醫療爭議及時提起訴訟。醫療爭議的訴訟解決是漫長的,僅鑒定就可能有二三次之多。實踐中,法院委托的快與慢以及委托時遞交的鑒定材料是否符合鑒定機構的要求,都對鑒定結果能否及時做出有重大影響。所以,作為患者一方及時提起訴訟,對解決維權時的時間成本頗有意義。
需要指出的是,每一起醫療糾紛都會有不同的個案差異,加之醫療本身學科眾多,所以本文謹從程序上作一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