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整容案終審宣判
北京當代女子醫院被判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
作者:張 理 曾小華
最高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知名演員范冰冰狀告北京當代女子醫院擅自以其名義發布整容廣告案終于塵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當代女子醫院上訴,維持原審法院作出的要求北京當代女子醫院停止對范冰冰名譽侵權、撤銷其網頁中的相關內容、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判決。
案件審理中,范冰冰訴稱其于2007年9月在百度相關頁面發現北京當代女子醫院發布的“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別奉獻”的廣告文字,點擊該廣告可進入北京當代女子醫院網頁。范冰冰稱,其從未授權該醫院以自己名義發布任何形式的廣告,也從未在該醫院整容。該醫院為謀取商業利益,利用其作為知名演員的特殊影響,在互聯網上擅自捏造其整容的虛假情況,進行整容醫療廣告的虛假宣傳,嚴重損害了其公眾形象,侵犯了其名譽權。為此,范冰冰要求當代女子醫院撤銷侵權廣告,公開道歉,并賠償120萬元精神損失。
當代女子醫院則辯稱,其廣告中的“范冰冰”是該醫院客戶——河北籍女子范冰冰,因此要求范冰冰舉證證明廣告中的“范冰冰”是其本人。另外,當代女子醫院還提交了戶籍證明、形象代言人協議、河北籍女子范冰冰整形前后的照片等證據,說明其網頁中所提到的“范冰冰”是該河北籍女子而非演員范冰冰。法院詢問該女子能否出庭作證,醫院以該女子不是案件當事人,且其本人不同意出庭作證為由,予以拒絕。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當代女子醫院立即停止對范冰冰的名譽侵權,撤銷其網頁中的相關內容,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范冰冰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判后,當代女子醫院不服,上訴到二中院,要求撤銷原判,駁回范冰冰的訴訟請求。
庭審焦點
醫院辯詞不可信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范冰冰作為一位知名演員,為廣大觀眾所熟悉和關注,屬于社會公眾人物。當代女子醫院以范冰冰的名義在網絡上發布整容廣告,并在該醫院網頁上以“想變成范冰冰嗎”為題,轉載一篇關于范冰冰確實做過整容手術的文章,并配以范冰冰的照片。對于瀏覽過該內容的社會公眾來講,自然會將該廣告中的“范冰冰”理解為他們所熟知的知名演員,而不是與范冰冰同姓名的其他非公眾人物。雖然該醫院辯稱廣告中的“范冰冰”是一位河北籍女子,但因該女子不愿出庭說明情況,醫院因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廣告中的“范冰冰”是該女子。
另外,按醫院所述,該女子在當代女子醫院的整容時間是2008年4月至5月之間,而該醫院早在2007年9月就在網絡上發布了涉案廣告。眾所周知,面部整形具有較大的風險和不安全性,醫院在未見到整形最終效果的情況下就發布宣傳廣告,其行為不合乎商業廣告的運作規律。為此,法院認為醫院關于涉案廣告中的“范冰冰”是河北籍女子的辯解不可信。
最終,法院認定,當代女子醫院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范冰冰本人同意而利用其名人效應宣傳醫院的整形項目,使社會公眾產生范冰冰曾整容的誤判,損害了范冰冰的公眾形象,降低了范冰冰的社會評價,對其名譽權構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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