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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權證不行權 竹籃打水一場空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7/3 16:04:00

認購權證不行權 竹籃打水一場空

作者:本報記者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彭曉輝 柳洪強 

權證被注銷告證券機構敗訴

    本報訊  不及時行權致使權證被注銷,卻將證券機構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證券衍生品種交易代理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深圳市泛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要求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華僑城證券營業部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被判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14日,原告泛友投資公司為辦理經營股票業務,與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簽訂了《證券代理業務協議書》、《權證風險揭示書》等協議和文件,成為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的機構投資客戶,并委托林某為該公司進行證券交易業務。其中《權證風險揭示書》第八條約定: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將于權證期滿前在本公司網站上登載相應通知或在本公司各營業部的經營場所張貼相應通知,以提醒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到期。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上述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項措施,均應視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投資人應及時查閱上述通知并自主行權,未能及時行權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從2006年6月13日起,原告通過網絡交易方式多次買賣“五糧YGC1”認購權證,截至2008年3月26日“五糧YGC1”最后交易日,該公司證券賬戶剩余未交易“五糧YGC1”認購權證1萬股。2008年2月26日,五糧液公司發布公告,確認“五糧YGC1”認購權證的最后交易日為2008年3月26日,3月27日至4月2日為權證行權日。

    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在其網絡交易系統采取用戶登錄交易系統便彈出對話框的公告模式,刊登《關于“五糧YGC1”認購權證和“五糧YGP1”認沽權證到期風險提示性公告》。其中,對上述權證的最后交易日、行權期、最新行權價、最新行權比例、未行權的后果等事項進行提示。

    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也通過在其營業廳張貼風險提示函的方式提示投資人注意風險。此外,亦通過電話方式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因原告開戶時未預留公司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故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未直接與原告進行直接聯系。

    由于原告未在行權期內行權,其持有的1萬股“五糧YGC1”認購權證被注銷。2008年3月26日“五糧YGC1”認購權證當日收盤價為27.75元/股;系統顯示原告持有的“五糧YGC1”認購權證成本價為7.59元/股;以當日價格計算,原告損失為201600元。以2008年4月2日“五糧YGC1”認購權證最后行權日,五糧液股票的收盤價21.4元計算,其未行權損失為231358.04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的上述證券交易賬戶在“五糧YGC1”認購權證行權期間仍進行過股票和權證買賣及新股申購操作。

    在本案審理前,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請對原告法定代表人湯某的個人證券交易賬戶交易情況進行查詢。法院依法調取了對賬單,經雙方質證,均對此對賬單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賬單顯示,湯某于2007年9月25日通過轉托轉入“五糧YGC1”40萬股;2007年10月11日賣出“五糧YGC1”5萬股;2008年3月28日行權解凍“五糧YGC1”35萬股、認購行權“五糧YGC1”35萬股,該個人證券賬戶“五糧YGC1”認購權證成功行權。

當事人說

原告:未通知及時行權

被告:已履行自身義務

    原告泛友投資公司訴稱:2005年12月14日,原告與被告長江證券深圳華僑城營業部簽訂了《證券代理業務協議書》,隨后開戶經營股票業務。2006年6月開始,原告購買并交易“五糧YGC1”認購權證,至2006年末余1萬股。該1萬股“五糧YGC1”認購權證從2006年末至行權日前均未交易,1年多時間都處于交易“休眠”狀態。2008年2月26日,五糧液公司發布公告,確認權證的最后交易日2008年3月26日,3月27日至4月2日為權證行權日。由于該權證有嚴格的時效性,不在規定時間內行權,權證價值將為零。為提示交易及風險,深圳證券交易所不僅以會議形式,更以“深證會(2008)25號”、“深證會(2008)29號”文件形式要求各會員單位(包括被告長江證券深圳華僑城營業部)原則上應當通知至每位權證持有者,促其積極行權;對行權不成功的會員應及時通知權證持有人于有效行權期再次積極行權。隨后,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以緊急通知的形式要求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但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在該權證有效期內從未通知原告及時行權,致使原告錯失了行權機會,造成了原告的巨大經濟損失。

    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8.52萬元,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長證華僑城營業部共同辯稱:被告已經按與原告泛友投資公司簽署的《證券代理協議書》第56條及《權證風險揭示書》第八條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原告泛友投資公司原先負責證券部分的委托代理人現已辭職,原告泛友投資公司沒有及時變更新的委托代理人,在開戶時也沒有登記公司電話,致使無法與原告泛友投資公司聯系。原告泛友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也持有“五糧權證”,并在行權期限內完成行權,有理由相信原告泛友投資公司是知曉行權期限的。雖原告泛友投資公司權證賬戶1年多時間處于“休眠”狀態,但股票賬戶卻頻繁交易,兩被告公司的網上交易系統每天都會對即將到期的權證進行公告(彈出式對話框),如果原告泛友投資公司不關閉彈出式對話框,是無法進入股票(權證)交易系統的,所以原告泛友投資公司是知道權證行權期間的。

    被告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自身義務,原告泛友投資公司未行權是自身過錯造成的,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連線法官

原告要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承擔損失

    審理本案的法官告訴記者,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問題上,第一,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關于“五糧YGC1”認購權證行權通知方式是否適當;第二,原告泛友投資的“五糧YGC1”認購權證損失原因與責任承擔。

    據介紹,關于權證交易的相關信息披露,證券法沒有明文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授權專門制定的《權證管理暫行辦法》所涉及的交易規則,應當為相關責任主體以及投資人遵守。根據該辦法規定,權證發行人負有發布權證信息的義務,即為信息披露的主體。本案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雖然為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但并不負有對涉案權證信息進行披露的法定義務。

    法官告訴記者,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作為專業的證券交易代理機構,對開戶的股民和機構投資人的委托事務負有忠實義務和相應的注意義務,但應當以委托人委托的事務為限度。其中,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為原告從事證券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在原告簽署的《權證風險揭示書》第六條已經約定,“權證期滿且無其他履約價值時,權證即無任何價值。投資者還應關注該權證約定條款是否包含有自動行權機制,如無自動行權機制,投資者應注意及時行權,避免投資損失。”原告亦認真閱讀《權證風險揭示書》,理解所提示的風險,并愿意承擔上述全部投資風險。因此,通知投資人及時行權,不屬于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作為證券交易受托人的法定義務。

    權證最后交易日由權證交易規則直接規定,為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法官說,只要權證存續期間確定,最后交易日就能推算確定,是否進行專門公告或者通知,均不影響投資者對該信息的獲取。這種通知應當屬于提示性質,且被告長江證券有限公司、被告長證華僑城營業部已經依據約定通過電話方式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網絡交易平臺、交易廳書面通告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因此可認定兩被告發布提示性信息方式不存在過錯。由于原告在其委托代理人林某不能履行受托職責時未及時變更代理人,以致錯失涉案權證行權期限而被注銷,其損失與兩被告并無關聯性。

    法官告訴記者,原告作為專業機構投資者,在從事權證交易之前已經簽署《權證風險揭示書》,表明其對權證交易品種的發行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已經閱讀,對可能影響權證交易的風險和價格因素也已經有了解和掌握。與一般個人投資者相比,原告更應當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投資技能,在權證交易前充分了解權證交易規則以及涉案權證的基本信息,并在權證交易中審慎注意投資風險。其從2006年6月起即開始涉案權證交易,期間其權證交易的品種還涉及其他權證品種,據此應當認定原告對于權證交易已經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交易經驗。雖然涉案權證在一定期間沒有進行交易,但在同期原告仍然繼續進行其他股票和權證品種交易及新股申購業務。在其進行上述證券賬戶操作的同時,對于其持有的證券品種原告應當知曉。

    法官說,法定代表人對于公司事務和經營管理在法定權限范圍內負有管理責任,對于公司事務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原告法定代表人湯某對其個人持有的涉案權證品種成功行權,說明其應當知曉涉案權證行權的有關信息。

    法官告訴記者,原告因疏忽大意沒有對其機構證券賬戶中持有的權證品種進行清理,及時查閱涉案權證的行權信息,以致其持有的涉案權證因未能及時行權而被發行人進行注銷,其損失屬正常投資交易風險,按照證券交易風險自負的市場原則,損失后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原告主張兩被告賠償其權證注銷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背景知識

權 證

    權證是一種金融衍生品,本質是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即持有人享有選擇在未來某個特定時間,行使權證契約中約定的固定價格(即行權價)買入或者賣出權證約定的標的資產。其中約定買入標的資產選擇權的權證稱為“認購權證”,反之則稱為“認沽權證”。

    通常,權證可以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行權的時間期限,分為美式權證與歐式權證。發行人限定持有人必須在特定的時間點行使選擇權的權證為歐式權證,發行人允許持有人在特定時間點之前均可以自由行使選擇權的為美式權證。兩者相比美式權證使持有人擁有更多的選擇機會。

    按照選擇權的內容區分有認沽權證與認購權證。通常情況下上市公司只發行一種權證,即認沽權證或者認購權證。但是,也有同時發行認沽權證與認購權證的例子。這種模式稱為蝶式權證。

    我國權證發行的目的在于配合股權分置解決方案的實施。其中,認沽權證能夠對上市公司股改過程中因全流通產生股價下跌的風險進行補償。且流通股股東無需另行支付對價。

    權證交易存在以下風險:價格波動的幅度比股票大,且采取t+0交易方式,其投機性和被操作的可能性都很強;時效性風險,無論何種類型權證過期不行權即被注銷;價格變化誤判和操作失誤的風險。

新聞鏈接

收盤前行權失敗

證券機構要擔責

    今年2月,上海市一中院對一起證券交易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證券營業部賠償權證持有人行權失敗的直接損失,證券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民幣343890元及相關利息損失。

    2003年12月23日,侯女士與光大證券惠州營業部簽訂《證券交易代理委托協議書》等系列文件,開立了資金賬戶,選擇自助委托方式委托光大證券惠州營業部代理證券交易業務。此后侯女士一直在光大證券惠州營業部進行證券買賣。2006年4月2日,邯鋼集團作為系爭權證發行人發表股票認購權證上市公告書。侯女士在認購權證存續期內以3.81元/份購買JIB1權證91000份。2007年4月4日,侯女士在下午14時59分33秒(即當日交易結束時點前27秒)以行權價格2.73元/股向下埔路營業部申報行權。下埔路營業部確認侯女士的委托指令申報成功,并通過其自身交易系統向上交所交易主機進行了傳輸和申報,但上交所沒有收到該申報,致使侯女士行權失敗,91000份認購權證被注銷,不再具有價值。

    法院審理后認為,光大證券惠州營業部的交易系統時間與交易所主機時間存在誤差,侯女士進行行權申報時交易所主機已經關閉,不再接受任何申報。因此,光大證券惠州營業部的交易系統時間遲于交易所主機時間是導致侯女士行權申報不成功的直接原因。侯女士尾盤行權的行為符合交易規則,券商應當根據上交所交易規則和交易會員的有關承諾,承擔其自身交易系統時間與交易所系統主機不一致導致交易失敗的風險,投資者行權失敗的損失計算應以認購權證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交付價格的差額為依據。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制定。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托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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