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往往牽扯到多方的責任,尤其是對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的責任劃分較為復雜, 大多肇事車輛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組團社的車輛,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車輛。 事故發生之后,往往牽扯到三方責任,一方是組團社,一方是地 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傭肇事車輛,三方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沒有統一的根據。 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發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責任。而組團社和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地點,大多組團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擱。致使賠償程序步履為艱。 受害者的利益無法及時的得到補償。 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肇事車輛自身所為,不牽扯車輛相撞方面的事故。 保險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大多旅行社為旅行者的投保金額都不大,受害者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賠程序也較為煩瑣。 受害者應依據違約責任來要求組團社賠償,因為地接社在組織旅游過程中只是接受組團社的委派。組團社賠償過后還可以依據其和地接社之間的內部協議進行追償,而地接社對組團社進行賠償之后,還可以要求肇事車輛所屬的汽車公司來進行追償。 旅行社組織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機的過錯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責任要分具體情況。
1、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車,司機系旅游公司職工,這時旅行社應承擔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責任。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當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依據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游客可以選擇違約責任之訴或者侵權責任之訴。 2、旅行社所用汽車為租用,由于司機的過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只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張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張自己的權利,則旅行社不承擔侵權責任條件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3、游客作為一個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18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在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條件,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或者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應當支付傷者的醫療費、住院護理費以及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賠償,最好的辦法就是誰有賠償能力就應當首先起訴誰,而不是圖省事、省錢,以合同違約起訴旅行社。當然,在旅行社中,比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當實力的,如果以違約之訴起訴,游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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