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年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數量增長較快,事實認定疑難復雜問題多,法律適用不統一等特點,一些法院以具有法醫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法官為主,實行專業化審判模式。這種模式審理此類專門型案件能在以下方面發揮獨特的作用:
一、能有針對性地解決醫療糾紛案中專門性問題
1.正確判斷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切實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技術法官可以憑借著系統和全面掌握醫學專業知識的專長,能對醫護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是否盡到執業的注意義務,包括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回避義務,以及根據其專業知識程度的情況所設立的法定特殊注意義務做出恰如其分的判斷。
2.正確判斷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的責任免除范圍。由于人體結構的復雜性和特殊性,這使得現代醫學不可能包治百病,特別是有時會或可能出現能預見卻又不能完全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情況,這也使醫學科學具有法定的豁免權,但其條件又是嚴格而明確的。因此,由技術法官利用其專業技術優勢,可以避免醫療機構在專業優勢下單方面的利用這一豁免權逃避應當承擔的責任。
3.正確界定醫療機構的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不良后果和原有疾病的關系。技術法官通過以下四個方面,客觀考慮原有疾病狀況對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殘疾等的影響因素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①患者原有疾病在發生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趨勢與醫療過失行為的關系;②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發展對現存的不良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與過失行為之間的關系;③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基礎條件在靜止狀態與現有不良后果的關系;④患者原有疾病危險性及其與醫療主體實施醫療行為的必然聯系和客觀要求。
二、能強化醫療糾紛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尺度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審判標準不統一,常引起很大的爭議,而爭議和差異主要體現在賠償的范圍和數額等方面。由技術法官擔任此類案件審判長,可有效避免在此類案件上賠償的尺度、標準和范圍及數額不統一的問題。近年來在此類案件中引入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的概念,即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諸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某種不良后果(如死亡、殘疾),將醫療過失在此不良后果中所起的作用程度進行定量分配,從而明確其因果關系和程度大小,起到了強化和統一法律適用尺度的作用。
三、便于和醫療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溝通,促進調解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立面深,特別是患者方認為處在弱勢地位,稍有不慎矛盾就容易激化,還會造成纏訴上訪。而技術法官屬于復合型法官,不僅醫學知識充實,稔熟司法鑒定理論,而且還有法學理論功底,因此,經常可以抓住雙方當事人的關鍵矛盾,通過細致耐心地調解疏導工作,使大部分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屈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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