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負氣跳樓自殺 丈夫“甩手不管”被判向岳父母賠償
作者: 王麗英 張 理
年僅23歲的女兒新婚剛剛兩月就因和丈夫激烈爭吵后開窗跳樓身亡,悲痛欲絕的父母為此將女婿及親家告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20萬元。昨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后,當庭判決女婿賠償8萬元死亡賠償金和2萬元精神撫慰金,駁回原告方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被告方表示服判,原告方沒有明確表態。
庭審中,原告夫婦訴稱,女兒小佳(化名)生前系吳裕泰公司員工,2008年7月與自幼相識的鄰居小龔結婚,婚后與公婆一起生活;楹蟛痪,因小龔常以加班為由夜不歸宿,夫妻二人經常爭吵。2008年9月18日凌晨,小佳與小龔發生爭吵后,年僅23歲的小佳墜樓身亡。
原告夫婦認為,夫妻之間應該相互尊重和忠實互助,可是從爭吵發生到小佳墜樓整個過程中,小龔本應注意到小佳和預見小佳可能發生的跳樓悲劇,但小龔卻沒有盡到保護義務,任憑小佳跳樓身亡;小龔父母住在隔壁,聽任二人爭吵而沒有制止和勸阻,對小佳之死也有責任。因此,原告夫婦認為三被告的不作為行為侵犯了小佳的生命權,給兩原告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小龔則表示,其與小佳結婚后,確實時常因為工作原因而回不了家,但自己事先都和家人打了招呼。事發當天,二人并沒有爭吵,隔壁父母也不知情。
小龔稱,其于2008年9月17日晚上10點多回家后洗漱就寢。次日凌晨,小佳抱怨他很少陪她,工作時間太長,“總這樣下去,不如跳樓”。他解釋說工作忙,但小佳還是埋怨和發脾氣,情緒一直很激動。他也覺得委屈,為此當時兩人都哭了。他對著墻哭,小佳面向窗外哭?拗拗,他一回頭,小佳不見了,平時一直關著的紗窗卻開著!他趕緊叫醒父母,下樓后發現小佳已經墜樓身亡。
為此,小龔及父母均不同意原告夫婦的訴訟請求,稱他們沒有與小佳爭吵,也沒有辱罵毆打小佳,悲劇成因完全系小佳突發輕生念頭所致,他們既沒有預見能力,也無法救助。
針對三被告的辯解,原告夫婦稱事發當時,小佳從下床到蹬上凳子邁過窗戶跳下樓去,不可能瞬間完成,小龔不可能毫不知覺。
判決摘要
妻子情緒激動丈夫理應警惕
放任不管構成悲劇誘因之一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小佳墜樓死亡,公安機關經調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嫌疑,且當事人也均認可系自殺,故法院應認定小佳系自殺身亡。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做到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里的互相幫助,除了情感方面的支持和經濟方面的幫助外,亦不應排除危急時刻力所能及的救助。
本案中,小龔、小佳所居臥室約12平方米,除雙人床和少量家具外,空間所剩無幾。從事發當天現場照片看,小佳跳樓時,須先通過臥室所剩無幾的狹窄空間,走至窗臺,踏上窗臺前的圓凳,再蹬上窗臺,推開紗窗,探身鉆過寬不過50至60厘米的窗口。鑒于小佳體型較胖,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不可能沒有動靜,也非瞬間能夠完成。特別是,小佳口出“總這樣下去,不如跳樓”之類的過激語言時,即使如小龔所言,當時其正臥床面壁而泣,但小佳以上言行也應引起小龔注意和警覺,及時采取行動。然而,小龔并未采取理所當然和力所能及的救助行為,其不作為與小佳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鑒于原告夫婦中年喪女,家庭經濟來源受到影響,精神嚴重痛苦,其主張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只是數額偏高,與小龔責任程度不符,法院根據案情予以酌減。
法院另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小佳,與小龔爭吵后隨意輕生,自身亦負有相應責任。
至于小龔父母,因事發時正在隔壁臥室睡覺休息,原告方沒有有效證據可以證明兩人知曉當時情況,因此原告夫婦要求他們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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