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星知情代言假藥 即是共犯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10時舉行新聞發布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對于你提到的明星代言行為,從司法解釋角度來看,首先還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為前提的。所以對于明星的代言行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符合《刑法》規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
發布會情況:
最高法:為假藥劣藥提供郵寄、廣告以共犯論處
規定了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等,以共犯論處。規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法:假藥劣藥廣告影響十分惡劣 將嚴厲打擊
像假藥、劣藥的廣告行為確實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它提供廣告的宣傳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藥、劣藥廣告的誤導和侵害,所以這一次我們在《解釋》中,對于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于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后要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要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更為嚴厲的懲處。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司法解釋27日施行
熊選國介紹說,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于5月27日起施行。
最高法:有些正規廠家制售假藥可能是過失行為
對于正規廠家,如果發生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情況,這里的情況也是比較復雜的,如果是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按照司法解釋就要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犯罪來定罪處罰,單位和個人犯罪的標準都是一樣的。
外媒稱中國是假藥出口大國 藥監局駁斥
最近我們發現英國《觀察家報》等媒體報道“中國造的假藥流入英國引起恐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通過英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了核實,如果真有這種情況,我們一定會進行嚴厲查處。但是經過英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查實,證明這是虛假報道。不管哪種情況,我們對假劣藥品深惡痛絕,一旦發現假劣藥品,我們都會堅決打擊。如果國際上能夠給我們提供相關假劣藥品的信息,我們將堅決查處,沒有任何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