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確認無效后如何分擔撫養費
一些收養人進行訴訟時,在主張撫養費的同時,尤其是對撫養對象系嬰幼兒的被收養人,往往提出對方還須承擔誤工費,理由是嬰幼兒沒有母乳供養,全憑喂養奶粉及專人日夜照料。筆者認為,撫養年齡較小的被收養人雖然確實會耽誤工作,從而影響收入,但因收養行為所形成的債務關系,畢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為,如人身損害、合同糾紛所形成的債務關系,此類債務履行可以要求全部履行。而收養之債則應該適用補償原則,而不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這主要是考慮到收養關系被確認無效的處理,不僅包含法律因素,而且還包含道德因素,不可能采取“五兩換半斤”的機械式補償。當然被撫養人是嬰兒時,雖然對收養人的誤工費不能直接支持,但可以采取適當提高撫養費比例的方法予以解決。
在因收養關系無效引起的撫養費補償糾紛訴訟中,補償的主體當然是送養人,但由于送養的情況復雜,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送養、由夫或妻單獨一人送養、由其他親屬送養等。夫妻二人或其他親屬送養,撫養費的承擔主體確實比較簡單,即由共同送養的夫妻承擔補償撫養費的義務。其他親屬作為送養人,由該親屬承擔補償撫養費的義務。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單獨送養的情況確認撫養費補償主體較為復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獨一方送養,如果夫妻雙方無特殊矛盾,收養方有理由相信送養行為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則該送養行為適用表見代理,即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擔撫養費補償義務。如果夫妻雙方的關系處于特殊時,單獨一方將子女送養他人被確認無效,雖然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送養過程中有過錯,但由于夫妻家庭共同財產及對外的連帶責任關系,夫妻均應當為撫養費的補償主體。
收養關系被確認無效的,一般雙方均違反了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亦是說雙方均有過錯。那么送養人補償收養人的撫養費在法定數額內是全部補償還是部分補償呢?對此,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傾向: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過錯原則,收養期間的撫養費由送養人和收養人雙方負擔;一種意見認為應適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由送養人按法定數額全部補償。
筆者認為,收養關系被確認無效的,收養人因撫養被收養人所付出的代價,應當由送養人承擔。這是因為收養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收養行為上的過錯雖然違反了關于收養法的法律規定,但這種違法對社會危害性比較輕微,而且具有情理因素。被收養人被判定“返回”送養人撫養,非法收養期間的撫養費應由送養人負擔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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