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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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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私生子女也享有繼承權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4/29 9:41:00 |
私生子女也享有繼承權
案情: 2000年28歲的安雯與沈陽一家公司司機老丘相識并同居,2001年2月生下一女取名丘水,因為安雯的父母認為老丘的年齡比安雯大17歲,不同意兩人結婚,所以一直沒有辦理結婚證。2002年9月,老丘在一次酗酒后,突發心臟病去世。 老丘曾有一婚生女叫丘淼,今年22歲。在她只有14歲時老丘與前妻離婚,丘淼一直隨母親生活。老丘去世后,2002年9月17日丘淼與安雯達成協議,對老丘所有的一間39平方米的住房進行分割。房子歸安雯,安給丘淼一半房款。但是后來丘淼強占房子,于是安雯和今年已經3歲的孩子丘水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丘淼一起繼承該遺產。 丘淼辯稱,她是父親的婚生女,父親生前沒有提到丘水是他的孩子,沒有遺囑,又沒有親子鑒定,不能證明是父親的孩子,所以丘水沒有繼承權。 安雯也提供證據,老丘生前曾寫有一份字據。“因為一次我不能上幼兒園接孩子,老丘去接孩子,幼兒園的老師不認識他,讓他書寫字條,證明他是丘水的父親。”還有老丘單位的同事證明丘水滿月時去家里喝過滿月酒等。 由于該案涉及非婚生子女身份及其有無繼承權的新鮮問題,成為本案爭論的焦點。法院對該案的處理意見也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不能證明丘水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所以她也就無繼承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分析安雯提供的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可以確信丘水是老丘的非婚生子女,丘水應該享有繼承權。 法院認為,對非婚生子女的認定,不應完全依賴親子鑒定結論,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官進行分析后,確信丘水是老丘的非婚生子女,應該享有繼承權。而安雯因為沒有與老丘登記結婚,所以不具有繼承權,不能分割遺產。 法院審理期間,雖然丘淼沒有明確承認丘水是其親妹妹,但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該房產由丘淼繼承,她給付丘水房屋折價款的一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遼沈晚報 志東) 法律評析: 所謂非婚生子女,從廣義上講,是指父母非婚姻關系所養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未經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認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女子的繼承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的規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視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說,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且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視,由此而引起的侵權,由侵權人承擔完全責任。 養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該條的規定,是對合法成立的收養關系、因此而成立的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完全等同,只有在養子女經合法手續解除關系后,這種地位才會喪失,除此,任何個人、組織、法人都不得解除這種關系或剝奪其地位。 繼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明確了繼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適用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繼子女取得了與親生子女同樣的法律地位。 關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難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夫妻協商同意,或雖未協商同意,事后丈夫認可的均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對于事先未經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認可的,只確認了與其生育婦女的關系,對生育婦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視為非婚生子女,不管屬于何種形式而生,筆者認為,均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綜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繼承問題上均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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