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保交強險 肇事者自擔理賠款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如何計算理賠款?
余香成
案情回放
2008年11月10日20時許,被告廖某無證駕駛贛C新大洲本田二輪踏板車,后搭乘原告盧某,從樟樹市臨江公路花壇的一輛大貨車前路口出來,往左轉彎上臨江圓盤。當轉彎到被告祝某停放在家前公路上的贛A車后面平行后,贛C車直行時,與被告曾某無證駕駛無牌豪爵125二輪摩托車,后搭一人,從臨江上圓盤往下圓盤時相撞。相撞時,贛A車占道停車,贛C占道逆行,豪爵125二輪摩托車操作不當,造成兩車受損,原告盧某、被告廖某、曾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樟樹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廖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曾某及祝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盧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盧某受傷后在樟樹市人民法院住院治療39天,花費醫療費用28000余元。因協商不成,原告盧某將被告廖某、曾某、祝某以及祝某所有的贛A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費用計幣31674.8元。
保險抗辯
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為三車碰撞的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曾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和贛A客車均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即以上兩機動車應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平攤原告的經濟損失。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于受害人的醫療費用賠償,答辯人僅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予以核定,超醫保范圍的用藥不屬于保險責任,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3、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因交通事產生的訴訟費用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且本案保險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率險,在計算商業險賠款時應扣除5%的免賠率。
爭議焦點
三車碰撞,其一未投保交強險,如何計算賠款?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祝某所有的贛A車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依法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被告曾某未提供摩托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證據,依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應由其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盧某的醫療費28204.62元、護理費1560元、營養費53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30.4元、交通費120元,共計人民幣30945.41元,此款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84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承擔1320.32元,共計12160.32元;被告祝某承擔69.49元;被告廖某承擔6485.79元;被告曾某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0840元,在責任限額內承擔1389.81元,共計12229.81元。案件受理費592元,被告廖某負但400元,被告曾某、祝某各負擔96元。”
案件點評
本案屬于典型的多車碰撞,其一未投保交強險的保險理賠糾紛案件。就本案爭議焦點問題,筆者作一簡要分析,供參考。
一、法律規定:未保交強險由車主擔責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條例》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據此,交強險為法定保險和強制保險,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當于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精神和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二、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含義
2009年1月1日實施的《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各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依法應當賠償的數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該《辦法》是配套《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實施的,《辦法》第66條之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宗旨與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操作細則。本案人民法院依據該地方性法規判決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由車主自行承擔交強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三、保險行業協會文件:進一步規范未保交強險的賠款計算方式
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及《交強險互碰賠償處理規則》(中保協發[2008]54號)文件規定:當保險事故涉及多輛肇事機動車時,肇事機動車中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視同投保機動車參與計算保險賠款。該行業規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宗旨。
四、司法審判實務:機動車未保交強險,肇事者自擔理賠款
2007年1月1日發布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問答12:“問1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事故車輛之前未投保舊的‘商業三責險’或者已經到期,也未投保‘交強險’的,如何區分事故車輛方與受害人的責任?答:在賠償權利人主張的合法賠償范圍內,按照‘交強險’可以獲得的賠償,由事故車輛方全額承擔,不區分事故車輛方與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為責任。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以外的損失,按照事故車輛方與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分攤。”可見,司法實踐中也是將“未投保交強險視為投保了交強險而參加計算保險賠款的,由事故車輛方在相當于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再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分攤賠償責任”。
五、商業三責險合同:應由交強險賠償部分商業險不予理賠
中國保監會監制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7]1號)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第八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以上保險條款將屬于交強險理賠的部分明文列為除外責任。
由于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責險”)是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相配套的機動車險種。商業三責險將“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列為責任免除,同時在保險條款中明確“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已失效的,對于交強險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據此,即使機動車未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責險合同也無需對“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負責理賠。該筆原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賠款無疑只能由肇事者自行承擔。
總之,作為法定保險和強制保險,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未投保交強險的視為投保而理應由肇事車輛方在相當于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否則,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者(違法者)將得不到應有的懲罰,相反卻嚴重侵害了守法者(已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損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假設:ABC三車碰撞,A主責,BC次責,A車上人員D死亡,其損失30萬。
1、若BC均投保了交強險,則D可獲2個交強險賠款22萬,剩余8萬按照30%賠償,共計賠償款24.4萬元;
2、若B投保了交強險,C未投交強險,按照未保不賠觀點則D只可獲1個交強險賠款11萬,剩余19萬按照30%賠償,共計賠償款16.7萬元;
3、若AB均未投保交強險,按照未保不賠觀點則D不能獲得交強險賠款,全部30萬按照30%賠償,共計賠償款9萬元;
以上“1”屬正常合法現象,“2”、“3”的計算方式均侵犯了交通事故受害人D的合法權益,使得受害人D依法應獲得的賠償款明顯減少,尤其“2”致使投保車輛方B比正常計算“1”中要額外支付賠款,未投保交強險方反而少付賠款。“2”、“3”的計算方式顯然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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