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期間不簽書面合同家電公司被判賠償雙薪
作者:高 晉
今天,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洛陽一家電公司因沒有及時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判支付該職工自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至糾紛發生之日止的雙倍工資共計9000余元。
2006年5月,劉女士應聘到洛陽一家電公司工作,后來被任命為樓層經理。2008年1月至3月,劉女士休了三個月產假,公司支付了基本工資。產假期滿后,劉女士因身體欠佳又續休至7月底,家電公司為此拒付工資。8月1日,劉女士回公司上班后,被調整為售后主管,后又調整為收銀員,工資從1500元降至1000元。上述期間內,家電公司一直沒與劉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08年9月下旬,劉女士以家電公司調整其工作屬于不公之舉為由,向仲裁機關提起申訴,要求家電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并補發2006年工作以來的雙倍工資共計8.4萬元。仲裁機關裁決家電公司為劉女士補繳社會保險并支付2008年2月至10月間雙倍工資2.4萬元后,家電公司向澗西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應聘到家電公司工作后,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依照有關規定,家電公司理應為劉女士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雙倍罰則依法施用
拒簽合同后患無窮
宣判后,審判長于迎春對庭審焦點進行了解釋。于迎春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由于實際情況比較復雜,實施勞動合同法上述雙倍罰則時,需要結合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本案中,劉女士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時間,因為屬于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行為,因此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享受雙倍工資的待遇;20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寬限期,因此劉女士也不享受雙倍工資;根據生育保險的相關規定,在生育期間,由于家電公司已經為劉女士交納了生育保險,為此劉女士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和醫療津貼,因此劉女士也不應享受適用雙倍工資;請假期間,劉女士雖然沒有上班,但也應當享受雙倍工資。
于迎春說,經過這次訴訟,家電公司明顯已與劉女士勢同水火,從劉女士申請仲裁截至法院一審宣判,家電公司仍然拒絕與劉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為此,于迎春提醒家電公司及時吸取教訓,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家電公司擅自解除勞動關系,必須要支付劉女士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這種結果和糾紛,包括法院在內的任何一方都不愿看到。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