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可通過哪些途徑進行?
答:離婚必須通過法定途徑進行。法定途徑有兩個,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2、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是什么?
答:除雙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員;(五)遺棄家庭成員;(六)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八)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什么是重婚?
答: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婚姻登記條例》之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4、 何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答: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僅有同居的事實,在時間上還要求具有持續、穩定的狀態。
5、 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的行為。
6、婚姻法規定的“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精神,具體包括:(1)一方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4)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夫妻感情的;(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有好逸惡勞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9)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2)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7、 離婚訴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
答:離婚訴訟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提起。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満一年的地方。
8、 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應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答: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應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本人起訴時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9、被告被勞教或被監禁的,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被告被勞教或被監禁的,原告應向原告本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13 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應向原告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0、 被告是軍人,應向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答:如原告是非軍人,被告為文職軍人,則向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如被告是非文職軍人,則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以上單位駐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11、中國公民一方住國內,一方住國外,離婚訴訟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答:不論哪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
12、 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起訴離婚,由哪個法院管轄?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3、被告是外國人,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對不在國內居住的外國人起訴離婚,應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14、什么是彩禮?
答:彩禮也稱聘禮、納彩等是指有給付彩禮習俗的地方,基于當地的習慣做法,婚約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是男方給女方,甚至有統一的行情和價格,給付的彩禮多為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無彩禮習俗的地方自然談不上彩禮。
15、 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么?
答: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一)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二)、(三)項的條件是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6、 哪些人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答:由于現實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親屬,這些人均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對于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以抗辯,由于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采信。
17、什么是婚前贈予?
答:婚前贈予是一方婚前主動地無任何附加條件,心甘情愿地給付另一方財物,一旦履行完畢,即構成贈予。若非出現法定情形,贈予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1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期間”具體指哪一時間段?
答:指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判決生效之前或一方(雙方)死亡之時的期間。包括領取結婚證后,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分居期間、離婚訴訟尚未判決或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
19、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從什么時間起算?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都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20、約定夫妻財產應釆用什么形式?
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釆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定財產制處理。
21、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精神,個人財產不以婚姻關系的延續、結婚時間的長短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可以自愿約定將個人財產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22、 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3、 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哪些?
答:包括:(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4、“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有哪些?
答: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增值的部分;投資于公司企業所得利潤及股權分紅;個人房屋共同經營管理所得租金。但下列收益不屬共同財產,應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儲蓄及購買債券所得利息,個人房屋出租未共同經營所得租金,財產形式的轉化(如現款購買有形財產,貨幣轉化為物等)。
25、婚姻法規定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有哪些?
答:包括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另一方未參與出租經營管理的租金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或儲蓄所得利息;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產、基金、古董等財產,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一方個人財產形式的轉換,如以個人積蓄購買有形財產等。
27、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登記在婚前承租方名下,房屋是婚前承租方的個人財產嗎?
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由婚前一方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盡管產權證登記在婚前承租方名下,也屬夫妻共同財產,不能認為是婚前承租方的個人財產,不依產權證的記載為依據。
28、 父母為雙方購房的出資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9、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將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子女名下,該出資歸誰所有?
答: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已子女名下,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以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30、 繼承的財產如何界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
答:結婚前繼承的財產屬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個人財產。
31、接受贈與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嗎?
答:結婚前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個人財產。
32、 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按揭購房,婚后夫妻共同清償,房屋產權歸誰?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房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33、破產安置補償費如何分割?
答:根據規定,“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于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補償費中屬于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于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比例小于1 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
34、 知識產權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答:不能,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是一種精神財富,不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不能請求分割。“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35、 哪些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可以分割?
答: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取得和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二種。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已確定將來可以明確取得的利益。
36、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能分割嗎?
答:不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上述財產屬軍人個財產,不允許分割。
37、軍人復員、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如何分割?
答:以婚齡乘年平均值[費用總額除以(70歲-軍人入伍時實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8、 離婚時軍人尚未復員、轉業,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如何分割?
答:如果離婚時軍人一方還沒有轉業或復員時,另一方只享有對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期待權,只有等將來軍人復員或轉業時,其原配偶另一方方可請求分割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費用。
39、 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答:雙方可協商分割或按市價分割,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割有困難的,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割。
40、對于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如何處理?
答:不能進行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后,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股票或股分另行分割。
41、夫妻將共同財產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如何分割?
答: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42、 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如何分割出資額?
答: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以共同財產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此部分共同財產已轉化公司財產,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愿承受出資額成為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計算出相應的凈資產價值,再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額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得的錢款或財產。
43、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答: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財產如何分割?
答: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45、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何分割?
答:(一)雙方協議分割;(二)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三)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四)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五)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6、 釆用雙方競價的方式分割房屋的條件是什么?
答: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 ;(二)雙方同意釆用競價方式分割;
(三)不能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無過錯方”等原則。
47、一方婚前購買公房使用權,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房屋如何分割?
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48、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答: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不作處理,但可確定房屋歸誰使用。當事人取得房屋完全產權后,如協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訴訟。
49、離婚后發現另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怎么辦?
答:可另行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提起訴訟的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日起計算。
50、婚姻法上的“一方生活困難”如何界定?
答:“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包括離婚后沒有住處的情形。
51、 離婚時一方以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具體形式?
答: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
52、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答: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一)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三)為支付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等費用所負的債務;(四)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五)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六)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53、 個人債務有哪些?
答:個人債務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已轉化為共同債務的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的債務:(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附隨該遺囑或贈予合同而來的債務(五)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七)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4、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能要求另一方償還嗎?
答:在一般情況下,一方婚前債務屬個人債務,不應由婚后的另一方配偶償還。但是如果該債務確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為婚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使用等,該個人債務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55、一方婚前個人債務,由婚后另一方配偶負責清償,有無數額限制?
答:有數額限制,即以債務人的配偶在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56、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由誰償還?
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
57、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由個人歸還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二種情形:(一)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且夫妻一方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自己清償;(二)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夫妻實行婚后財產約定制,且夫妻一方能證明的,應屬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58、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嗎?
答:夫妻一方清償其個人債務時,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償還,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是債務人的配偶愿意清償的,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59、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已判決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能否要求另一方清償?
答:可以,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不因雙方離婚而解除。雖然離婚時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文書、調解書已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但該“確定”只解決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承擔問題,不具有對外的效力,債權人仍有權向雙方主張權利,另一方不得以此對抗債權人。
60、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判文書、調解書確定不承擔債務的一方,代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后,如何尋求救濟?
答:離婚協議書或法院的裁判文書、調解書確定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對外代另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法院的裁判文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
61、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義務還債嗎?
答: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義務償還該債務,但對死亡一方的個人債務無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了死者遺產,則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負責償還,超過部分無償還之義務,另一方自愿償還的除外。
62、 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答:(一)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二)被要求賠償的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三)因被要求賠償的一方有婚姻法規定的情形而導致離婚;(四)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五)要求賠償的一方無過錯。
63、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64、 協議離婚的,無過錯方能以另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為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嗎?
答:可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5、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二方面的內容。
66、 當事人協議登記離婚后,可否另行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答: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7、 訴訟離婚的,提出損害賠償有時間限制嗎?
答:有,分為二種情況。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被告在離婚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68、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在何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答: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提出,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超過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69、 一方與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另一方在離婚時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答:不能。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是較嚴的,涉及二性關系的是重婚及與他人婚外同居,僅憑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實是不能獲得損害賠償的,同樣賣淫嫖娼、一夜情等均不屬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
70、 協議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內容,怎么辦?
答:當事人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或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發生糾紛,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
71、 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反悔,可否向法院起訴?
答:當事人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必須自領取離婚證的次日起一年內提起,超過一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72、 在哪些情況下,可請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內容?
答:根據精神,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對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的理由規定為“欺詐、脅迫等”,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的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73、 雙方都要求撫養子女,如何確定撫養人?
答:(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四)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五)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4、 雙方都不愿撫養子女的,怎么辦?
答: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法院可先裁定暫由
一方撫養。
75、 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條件有哪些?
答: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76、 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答: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77、 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確定?
答: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前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8、 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數額后,還可以要求增加嗎?
答: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給付數額后,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應當給付: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77、 撫養費如何給付?
答: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79、 離婚父母有義務承擔已成年的在校大學生撫養費嗎?
答:已成年的非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在校大學生屬有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已離婚父母無法定再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但自愿給付的除外。
80、 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期限為多少?
答: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生活費。但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沒有期限限制。
81、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含義?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82、什么是無效婚姻?
答:指男女的結合違反婚姻法規定的禁止性實質要件,但辦理了結婚登記,在形式上被認為是有效的,經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后,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
83、 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婚姻被法院宣告無效,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84、無效婚姻當然無效嗎?
答:無效婚姻由于經過婚姻登記,具有合法有效的形式,因此,在未經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無效判決之前,該婚姻并不當然無效,在形式上被認為是有效的。
85、 如發現是無效婚姻,應如何處理?
答:必須由有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由人民法院確認。
86、 哪些人能提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
答: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導致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也有區別。具體是:(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87、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答:可以,但必須在一方死亡后一年內申請,超過一年則喪失此項權利。
88、 夫妻雙方死亡,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死亡夫妻婚姻無效嗎?
答:可以。但必須在夫妻死亡后一年內提出申請。1
89、 同居關系能通過訴訟解除嗎?
答: 通過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將不予受理,但屬于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同居關系,法院將受理并依予以法解除。
90、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如何處理?
答:對不能通過訴訟解除的同居關系,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通過訴訟解決。
91、 脅迫結婚的“脅迫”含義為何?
答: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92、 請求撤銷受脅迫結婚之婚姻,應向哪些機關提起?
答: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姻登記機關或者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93、請求撤銷受脅迫結婚之婚姻的期限多長?
答:為一年,且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94、 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應向哪個法院提起?
答: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應向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請人不在國內居住的,向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
95、 當事人離婚糾紛已經外國法院判決,還能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
答: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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