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的一個晚上,在杭州市的蕭山區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是一輛大巴撞了一輛助動車,但是這個事故有個特殊的地方就是是丈夫撞了妻子。
被撞傷的人名叫王麗仙,今年35歲,杭州蕭山人,在那場車禍中她失去了一條小腿,其實這是可以避免的事情。而將王麗仙撞傷的就是她的丈夫名叫馮海(化名),那么2007年8月15日那天晚上這場車禍究竟是怎么發生的呢? 王麗仙說那天晚上她和丈夫跟一些朋友去市區的一家酒吧喝酒,當時她騎了一輛電動車過去,而她的丈夫馮海(化名)因為平時是在一家旅游公司開大巴車,所以那天晚上就開了一輛旅游大巴過去。王麗仙說當時他們喝酒喝到了12∶00多,從酒吧出來她跟丈夫和朋友們分開后準備一起回家,可是見丈夫上了旅游大巴車打算開車回去,于是她趕緊上車勸丈夫不要再開車了,丈夫不聽勸,雙方吵了起來。王麗仙說最后她還是沒能夠說服丈夫,因為考慮到丈夫平時酒量不錯,從酒吧出來的時候人還比較清醒,于是也就無奈地同意了。 就這樣,妻子王麗仙開著電動車在前面,喝了酒的丈夫馮海(化名)開著大巴車跟在后面,王麗仙說當時已經是晚上12∶00多了,路上的車也不多,他們夫妻倆的車一前一后也是相安無事,不過就在到了一個紅綠燈路口的時候車禍發生了。原來,在開到一個紅綠燈路口的時候,因為前面是紅燈妻子王麗仙的電動車停了下來,而丈夫馮海(化名)的大巴車卻沒有停,接著大巴車撞倒了王麗仙的電動車,大巴車的前輪壓在了王麗仙的一條腿上。隨后,王麗仙被送到了醫院,于此同時,開大巴車的丈夫馮海(化名)也被交警帶到了醫院做酒精測試,他屬于醉酒駕車。 經過治療,王麗仙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是她的一條小腿被截肢了落下了終身的殘疾。2007年8月31日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事故做出了責任認定,馮海(化名)對事故負全責。2007年12月24日,馮海(化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而對于兒子因為這場車禍被判了刑,馮海(化名)的父母心里很不是滋味。馮海(化名)的父母認為如果那天晚上作為妻子的王麗仙能夠阻止丈夫開車,那她的兒子就不用坐牢了,王麗仙自己也不會變成殘疾,不過對于公公婆婆的看法王麗仙覺得自己很委屈。 王麗仙和馮海(化名)是2006年結婚的,兩人都是再婚而就在婚后不久兩人的關系出現了問題。王麗仙說在發生車禍之前的幾天,她和丈夫馮海(化名)因為一些日常小事剛吵過架,那天他們去酒吧喝酒也是想緩和一下兩人之間的關系,所以發生車禍那天晚上不是她不去勸丈夫而是丈夫根本就不聽她的。而對于王麗仙夫妻倆之間出現的一些問題,馮海(化名)的父母認為其實背后另有原因。 馮海(化名)平時的工作是在一家旅游公司開旅游大巴,月收入有兩千多塊錢,王麗仙是一家商場的營業員每月也就1000多塊錢,而在當地物價比較高,夫妻倆的這點收入也就能夠維持日常的家用,馮海(化名)的父母認為兒子和兒媳之所以會出現問題主要是兒媳王麗仙嫌他兒子掙錢不夠多。關于王麗仙夫妻倆之間出現的感情問題究竟是誰造成的,不同的人會有著不同的看法,也許只有他們夫妻倆自己才最為清楚,不過,這場車禍讓王麗仙不僅失去了一條小腿而且還背上了幾萬塊錢的債。為了日后的生活方便,王麗仙花了4萬多塊錢給截肢的腿安裝了假肢,而這種假肢每過幾年就得換一個新的,這后續的治療費用將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對于王麗仙來說這筆后續醫療費從哪兒來是個大問題,王麗仙說如今丈夫馮海(化名)被拘役,自己又成了個殘疾人沒有了工作,她不知道今后的生活到底該怎么過。 為了能夠讓后續的醫療費有個著落王麗仙首先想到了保險公司,因為丈夫馮海(化名)開的那輛大巴車是紹興的一家旅游公司的,車是上了保險的,然而當王麗仙找到保險公司的時候保險公司說這錢他們不能賠。保險公司說這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機馮海(化名)是醉酒駕駛,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他們是可以免除責任的不用賠償,在保險公司碰了釘子,王麗仙又找到了旅游公司要求旅游公司賠償損失,可旅游公司說這跟他們也沒有關系。 旅游公司說肇事的這輛大巴車不是他們公司的實際車主是一個叫吳國海的個體經營戶的,吳國海只是把這輛大巴車掛靠在了旅游公司,旅游公司每年收取一部分的管理費,平時大巴車也是吳國海在使用,而馮海(化名)只是吳國海個人雇用的,所以這事跟他們旅游公司沒有關系他們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旅游公司也碰了個釘子,于是王麗仙又找到了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吳國海,畢竟自己是被吳國海的車撞傷的,而且丈夫馮海(化名)也是受雇于吳國海,然而吳國海說這個責任不應該由他來承擔。吳國海說發生車禍的那天晚上,馮海(化名)是私自駕車出去的,事先他并不知情,而且在2007年3月份他雇用馮海(化名)的時候雙方就約定在工作以外如果馮海(化名)擅自使用車輛發生后果由馮海(化名)自行承擔。吳國海說雖然王麗仙確實是他的車撞傷的,不過開車的是王麗仙的丈夫馮海(化名),需要承擔責任的人應當是馮海(化名)而不是他。 找了一圈跟這輛肇事車輛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但每一方都認為自己沒有賠償責任,這讓王麗仙很失望,但是王麗仙覺得自己是受害者,這件事總要有人對此負責,2008年初,王麗仙將丈夫馮海(化名)、保險公司、旅游公司以及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吳國海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共計69萬余元,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雖然車禍已經一年多過去了,但王麗仙對于這種在假肢輔助下的生活還是很不適應,而她和丈夫馮海(化名)之間的關系也到了破裂的邊緣。王麗仙說今年的2月14日,馮海(化名)拘役期滿回到了農村老家,而直到現在他們夫妻倆一直沒有見過面,那么對于這場車禍對于這起官司,馮海(化名)又在想什么呢?目前,馮海(化名)住在農村老家,而王麗仙則租了房子自己一個人住,一場本不該發生的車禍讓一個家庭支離破碎,夫妻兩人也變得形同陌路。 本文想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各方責任。
我們先分析:誰該為王麗仙的傷殘負責。 第一保險公司理由成立嗎?可以免責嗎?
醉酒駕駛,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他們是可以免除責任的不用賠償,
一般的保險合同都有責任免除條款,根據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公司的格式保險合同中是可以確定責任免除條款的,但是該責任免除條款必須是明示的,非免除保險人主要義務和加重投保人責任的,且沒有歧義的。一般的保險合同都有保監會的通用條款,目前車輛保險的通用條款都確認酒后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免除賠償責任的。也就是說,如果車主酒后駕車造成事故,是不能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
前幾年,保監會明確同意了一種機動車“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就是俗稱的酒后駕駛險。保監會認為,“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這類險種的根本目的也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夠有效地得到經濟補償,它承擔了一部分駕駛人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權益保護,并不因此而影響駕駛人依法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該保險險種推出后引起了各界廣泛關注和爭議,大家的普遍擔心是道德引導問題,是不是會鼓勵駕駛員酒后駕駛? 但無論如何,之所以有這么個險種出現,就是因為在一般商業保險合同中酒后駕駛出現事故,保險公司是免賠的。
與商業三責險相比,交強險有一個明顯變化,它并沒有將“飲酒后駕車”列為免除責任。但醉酒后駕車是否為保險公司最終的免責條款,條例無明確規定。既然無明確規定,那么從保險法確定的法律原則上講,受害人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我們根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和第二十一條的理解,我們認為只有受害人故意的行為保險公司才能免責。(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所以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應該沒問題,去年交強險關于人身損害的賠償限額是五萬八,那么,保險公司可以賠償這個數。
我們可以明確一下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先說你一下什么是飲酒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標準 (GB19522-2004)》對酒后和醉酒有個標準規范駕駛員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量大于20小于80毫克算“飲酒駕駛”,而大于等于80毫克就算是“醉酒”,現在有些地區把醉酒掌握在大于等于100毫克,可能這些地區的人們酒量大點吧。
第二,我們再明確掛靠與被掛靠者的責任問題。“車主”的法律概念是機動車的所有權人,在我國,機動車需要進行注冊登記,按照一般道理,登記的所有權人與實際的所有權人應該是相同的,但實踐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就出現了不一致的情況,特別是連環買賣不變更登記、逃避法律掛靠登記等。我認為,對于這種情況,判決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責任還是可以的。而作為直接侵權人的駕駛員,他存在重大過錯,也應該與其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其與雇主的內部責任免除約定,是不能對抗受害人的。前幾天在開發區法院也剛剛判決了一個類似案件,就是駕駛員、實際車主和登記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判決,這樣一方面可以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走保險理賠時不存在障礙。 第三個問題是:王麗仙的丈夫拘役期滿,還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只是交通事故的賠償,法律上是沒問題的,但這塊賠償,在他們夫妻關系還存續的情況下,性質怎么認定,婚姻法里面有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滴,“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塊賠償就是個人財產。這個也沒問題,問題是怎么把錢從左口袋拿向右口袋?讓丈夫賠錢給妻子?他要是不給,怎么執行來?離婚還好,要是婚姻關系繼續存續呢?婚姻法還有婚內賠償這個概念,當然這個概念只是針對一方有過錯的,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但這種損害賠償的主張只能以離婚為前提,也就是說我們國家是不承認婚內賠償的。那么這個賠償款,在婚姻關系存續的情況下就很難處理。
所以鑒于王麗仙和馮海是夫妻,執行時可能出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其它被告主張原告王麗仙與被告馮海的債權債務直接抵消,因為他們可以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都是共同的,是可以抵消的。但我認為,從婚姻法十八條的規定看,該賠償金屬于王麗仙的個人財產,她還是可以要求丈夫從夫妻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中或從其個人財產中予以賠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