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李某和王某是夫妻,雙方在剛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在共同生活期間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并特別在協議第三項“違約責任”第二條中規定:“若一方在婚期內由于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并要以事實為依據,將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作為一方對另一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賠償,雙方商定賠償金額為3000元人民幣!
沒想到,就在男方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女方王某也提出反訴,要求對方支付違反“忠誠協議”的罰金1萬元。雖然男方李某堅持“該協議條款是無效的”,但王某代理律師主張:該條款是夫妻雙方對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并未違反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和李某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王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李某與其他女性的一些行為,可以認為他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于彼此忠實的約定,故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判決李某支付王某1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評說
法院判決支持了女方的索賠訴請是正確的。
首先,“忠誠協議”是有效的。
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實”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本案當中的“協議”就是,這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定“自然人”,在不違反法律和不損壞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經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自愿增設了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
其次,“忠誠協議”是婚姻法夫妻忠實原則的具體化。
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案件中的主人公為了促進雙方的互敬互愛,樹立良好的道德觀和家庭責任感,簽訂協議,不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且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則和具體規定,是社會的進步。
再次,違背“忠誠協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夫妻雙方本應遵循誠信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實義務。而當一方由于過錯不履行該義務,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權利,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王某作為反訴原告,因李某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導致其人格權利遭受侵害,提起賠償請求,經審理證據確實充分,必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懲戒“違約者”具有法律與現實意義。
“忠實義務”有法可依,反映了法律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批判態度和對高品質家庭生活的導向,對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提倡,還可以借助國家強制力,起到雙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樹立規則的權威性。
但是,杜絕婚姻家庭關系中的不軌行為,更多地要靠每個人提高自己的道德文化素質,自覺抵御各種誘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