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與送菜員相撞被嚴重燙傷飯店老板未盡安保義務承擔主責
一個小女孩在飯店就餐期間經過上菜通道時,不慎與手端熱菜的服務員相撞,導致胸、頸部被滾熱的油湯嚴重燙傷。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令飯店老板承擔80%的主要責任、賠償小女孩7萬余元(含已付2萬元)的判決。
2007年4月6日,不滿6歲的小女孩李某隨親友到崇州市街子鎮一家飯店用餐。期間,李某隨一名成年親友經過一條過道前往飯店前堂時,在過道拐彎處與端送熱菜的工作人員相撞,導致胸、頸部被滾熱的油湯燙傷。經華西醫院診斷,小女孩頸、胸部嚴重燙傷,為此住院20天,支出2.2萬余元醫療費。出院時,醫院出具醫囑,讓小女孩在門診繼續治療。當時,飯店老板王某支付了2萬元醫療費。
事后,經相關機構鑒定,小女孩的疤痕整復手術尚需5萬元治療費。為此,小女孩父母代其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醫療費、后續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余元。
庭審中,法院查明小女孩被燙傷時所經通道為上菜通道,但顧客也可以隨便從通道進出。另外,通道較為狹窄,拐角處幾乎成直角,通行人員很難觀察到拐角后的情況。
為此,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對小女孩的損害后果應負主要責任。小女孩的監護人帶其前往前堂時,對就餐環境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預料不足,對燙傷后果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方的賠償責任。一審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訴。
庭審焦點
隱患應早清除
疏忽必有代價
終審宣判后,成都中院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長周文軍接受了記者的采訪,稱本案爭議焦點是飯店老板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這也是其是否應該擔責的關鍵因素。
周文軍說,小女孩在王某的飯店處用餐,王某作為該飯店的實際經營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顧客遭受人身損害。
但是,李某所經過的通道并非飯店工作人員專用通道,顧客可以任意通行。因此,王某本應事先注意到通道狹窄、通行人員不能觀察到拐角后情況、營業中可能發生顧客與送菜人員相撞的情形,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況且,飯店工作人員在通道視線不開闊的情況下,也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
因此,在王某沒有采取張貼禁止標志等相關措施進行有效防范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王某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作者: 記者 王 鑫 通訊員 陳少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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