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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借款: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4/12 17:09:00 |
借款人的資格和條件
借款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以及經濟、財務上的條件。如果借款人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存在法律瑕疵,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相應的其他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1.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在企業貸款業務中,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所以: (1) 借款人應當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對于外商投資企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上述文件應當提供經貸款人經辦人員核對與原件一致的、加蓋借款申請人公章的復印件。其中營業執照類文書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專用紙上復印并加蓋其印章。 (2) 企業應當按時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應當按時加蓋年檢戳記。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載明的經營期限應當長于貸款期限。
2. 根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要求,借款人一般應具有以下經濟、財務條件: (1) 借款人應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其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2) 借款人應當已經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有效存款賬戶; (3)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金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4) 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5) 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3.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還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資料,以反映并證明借款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注冊資本、主營業務、股權結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狀況、重大資產項目、擔保情況和重要訴訟情況等。必要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具有公證效應的第三方出具資料真實性證明。
4. 借款人應出示其《貸款證》或《貸款卡》。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后,方有資格借款。所謂貸款證,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借款人的磁條卡,以用作借款人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信貸業務的資格證明。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款關系者,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貸款證》或《貸款卡》應當按時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年審,沒有按時通過年審的企業法人不得申請借款。
5.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審查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作出客觀的客戶評價,統一評定信用等級,統一授信。 客戶評價是指運用規范的統一的評價方法,對需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信貸等融資業務的客戶在一定經營期間內的償債能力和意愿,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從而對客戶的信用等級作出真實、客觀、公正的綜合評判。 客戶信用等級是反映客戶償還債務能力和意愿的相對尺度,主要從客戶的市場競爭力、償債能力、管理水平和發展前景等方面評定。信用等級分為AAA級、AA級(AA+、 AA、 AA-)、A級(A+、 A、 A-)、BBB級、BB級、B級。在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將A級及A級以上客戶作為基本客戶,其中AA級及AA級以上客戶是授信業務的主要營銷對象;A-級屬于控制對象,BBB級屬于調整對象,BB及以下級屬于應盡快采取措施清戶的對象。某一客戶的信用等級隨著對該客戶的監測、分析,根據其經營情況變化而不斷調整。 客戶授信額度,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對于各個客戶統一評級的基礎上,分別確定各客戶在本行系統內一定期限內、一定條件下各類融資金額的總的計劃額度。該額度對于該客戶是公開的。一個法人客戶在一個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營金融業務的法人內,只能由其中一個分支機構按審批程序和授權權限對其核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把貸款、貼現等表內融資業務和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等表外融資業務均統一納入授信管理范圍,在所授予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內進行這些業務。 所以,評定信用等級和取得授信額度,是企業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前提條件。
6. 禁止貸款的對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般不對其發放貸款: (1)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2)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3)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4)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 (5) 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6)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未落實原有貸款債務的承擔責任或提供相應擔保; (7)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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