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繼承人以外的鄰居、親屬能不能得到死者的遺產
《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主要是針對法定繼承人的,亦即主要是為了保全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利益。那么這些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否得到死者的遺產呢?這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一般來講,死者的繼承人以外的親屬、朋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得到遺產:
①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這種人雖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未被列入繼承順序,但他們可以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是法律所賦予的。《繼承法》之所以規定分給這種人以適當的遺產,目的是為了保障這些人的基本生活,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②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死者的近鄰。好友、鄉親、同事、保姆等如果在生前對死者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照顧較多,可以依法得到一些遺產,《繼承法》的這一規定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它對于加強人們之間的團結和睦,發揚助人為樂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③被遺贈書指定的人:被遺贈書指定的得到遺產的人,必定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就屬于遺囑繼承。遺囑指定的人是死者的近鄰、朋友等就屬于繼承法上規定的遺贈,公民也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把遺產贈與國家或集體組織。
《繼承法》設立遺贈制度既有利于保護公民行使對其個人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又是對公民發揚互助互愛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充分肯定。
在執行遺囑中應注意,立遺贈人不能濫用遺贈權而取消或減少法定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者的遺產份額。執行遺贈時,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應當依法繳納的稅款和所負有的債務。
④與死者生前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人:遺贈扶養決議是指由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于扶養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的創造。這一制度的確立,有利于保護和發揚中華民族贍養、敬重和照顧老人的優良傳統,有利于減輕國家和社會負擔,也有利于減少遺產糾紛,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在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簽訂協議的扶養人可以是集體組織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負有遺贈遺產的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如果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其扶養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再享有受遣贈的權利,其曾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如果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其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則其本人或其繼承人應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在上述四種情況下,即便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范圍以內的人,也可以得到死者的遺產,這是符合我國《繼承法》規定的得到遺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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