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兩年零3個月,備受關注的云南省首例公交車超載被罰案終于有再審結果。記者昨日獲悉,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再審判決,認定公交車超員屬違法行為,駁回兩公交車司機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交警部門對公交司機作出的處罰決定。
案件起因
兩公交車超載先后被罰
據了解,2007年1月12日下午5時30分,26歲的劉師傅駕駛陸良縣某城市公共汽車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輛中型普通客車,行至縣城同樂大道紅綠燈處時,因超過該車行駛證核定的人數載客被巡邏的交警當場查獲。隨后,交警依據我國《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當場對劉師傅罰款100元并記兩分。
次日下午,同一公交公司的駕駛員陳師傅所駕中型普通客車同樣因超載,此車核載人數為35人,實載乘客47人,其中大人40人,孩子7人。交警通知陳師傅15日內到陸良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陸良縣交警大隊”)接受處理。同年1月18日,陸良縣交警大隊對陳師傅罰款200元,記兩分。
事后,“想不通”的劉師傅、陳師傅將陸良縣交警大隊告上法庭,分別請求判決撤銷被告對他們的處罰決定。
法院判決
維持交警處罰決定
受理案件后,陸良縣法院對上述兩案分別進行了審理。法庭上,兩公交司機及委托代理人據理力爭:《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九條、第九十條只適用于對公路客運超載的定性和處罰。他們同時提交了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編著的《交通安全法》釋義,該釋義證實該處罰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兩原告還引用建設部及有關部門公共車輛行業國家標準按0.125平方米計算標準,不按座位計算的規定,認為兩車不存在超員的問題。
很快,陸良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陸良縣交警大隊所作的處罰決定。劉師傅、陳師傅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曲靖中院審理后,均維持了原判。
兩名駕駛員不服二審判決,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省檢察院于去年6月12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隨后省高院指令曲靖中院對兩起案件進行再審,曲靖中院再審后維持了二審原判。
交警觀點
公交超員處罰面臨兩難
接受采訪的交警說,在處罰公交車超員時面臨兩難:禁止公交車超員,就必須增加公交車的數量,但增加了公交車數量,又會給城市交通帶來壓力,也會給很多市民的出行帶來諸多不便。就說查處,如果攔下公交車清理超員的乘客,乘客的出行必然要受到影響,不查處的話,又不能對公交車違法熟視無睹,放任自流。
司機認為
公交超載合情不合理
公交車超員怎么會屬于違法?對于這樣的處罰結果,眾多公交車司機表現出不理解。公交車司機張先生說:“這也沒有辦法,公交車本來就是為了方便乘客,公交車總不能到站了不停車,不讓乘客上車吧?只要開慢一點,不會有什么問題。再說,公交行業本來就是社會公益服務,低收費多拉客,大力解決群眾的出行難,超員問題似乎一直是被社會各界所默許的。”另一位公交車司機表示:“公交車不好核定超載,假如僅僅是座位坐滿了就拒絕乘客上車,那么勢必造成甩站,乘客首先就不滿意。再說,從設計上看,公交車里空出的地方就是為了多拉乘客。”
在公交司機看來,公交車超載是個合情不合理的問題。
此事經新聞媒體報道后,陸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罰公交車超員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引發了公交車超員要不要處罰的爭論。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曾給予了深入報道,并給出了建議性的觀點:公交車超員屬違法行為,但各地交警執法要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做到社會效益和法制效益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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