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陸某被孫某駕車撞傷,但未構成殘。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陸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3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規定,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屬于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本起交通事故陸某只傷未殘,只同意賠償陸某醫療費10000元,故不同意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和交通費。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醫藥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誤工費6866元、護理費2232元、交通費2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受害人陸某只傷未殘,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筆者認為應該賠付,理由如下:
現在通行的《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八條規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能否據此推出“受害人因傷致殘,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該賠;而受害人只傷未殘,其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不賠”的結論呢?顯然不能。筆者認為,之所以存在只傷未殘保險公司只賠償醫療費而不賠償誤工等費用的情況,原因在于沒有準確把握“傷殘”這一概念的含義。
“傷殘”一詞存在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層意思是殘疾;第二層意思是傷,即一般的傷,不構成殘疾的傷!皞麣垺眱蓚字合在一起并不能僅指因傷致殘一種情況,因為其不是因傷致殘的專用名詞,在醫學術語中也并未把傷殘二字固定為因傷致殘。把“傷殘”理解為僅指殘疾而不包括只傷未殘是片面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刊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熱點問題匯編》(以下簡稱《匯編》)中有這樣的一問一答。問:“一般傷者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能否在交強險限額內理賠?”答:“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死亡傷殘責任限額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傷或殘疾時,用于支付除醫療費用(含搶救費)以外的費用開支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費用開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受害人,誤工費、護理費等是可以在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
由此可見,對“傷殘”這一概念應堅持前述理解,殘疾和受傷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傷未殘,交強險承保公司仍應賠償受害人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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