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機棄車逃逸 保險公司可否理賠 來源:中保網·中國保險報 作者:余香成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8日,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童某駕駛贛J貨車在湖南瀏陽永社公路境內發生撞車翻車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唐某死亡,兩車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童某棄車逃逸,經瀏陽市交警部門認定:童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輛贛J貨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6萬元、營業用汽車損失險限額8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每座5萬元。童某在本案中總計賠償145483元,之后,童某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中約定“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逃逸”為責任免除拒賠。被保險人遂向萍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保險理賠款86483元。
法庭審理
【保險抗辯】
保險公司辯稱:⑴.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明確載明,駕駛人童某未確保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⑵.《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營業用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條款》中均約定,發生事故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況下逃逸為責任免除。因車上人員責任險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之附加險,故其責任免除亦從主險約定;⑶.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財產損失2000元。
【仲裁意見】
2006年7月24日申請人童某與被申請人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案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童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棄車逃逸,有瀏陽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瀏陽交警2007年7月17日出具“駕駛員未到案”的證明予以認定,本庭予以采信。
申請人證明司機童某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報警的證據不足,本庭不予采信。被申請人根據保險條款中免除之約定拒賠,理由充分,本庭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愿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申請人財產損失2000元,本庭予以采納。
仲裁裁決
2007年10月20日萍鄉仲裁委員會作出(2007)萍仲裁字第030號裁決書,裁決如下:⑴.被申請人賠付申請人財產損失人民幣2000元;⑵.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案件點評
一、肇事逃逸交強險理賠的法律分析
有關被保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是否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法律問題,理賠實務/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肇事逃逸仍屬交強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不得以此拒賠。理由很簡單:交強險為法定保險,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外,保險公司均需對交強險負責賠償。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及《交強險條例》第21條第2款、第22條之規定,交強險的法定除外責任僅列舉了以下五種情形,即:受害人故意、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酒駕車、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很顯然,“被保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并未納入以上法定除外情形,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對“肇事逃逸”依法予以理賠。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肇事逃逸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對此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理由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交強險條例》第24條之規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該條所指的“交通事故責任人”顯然不包括保險公司,故肇事逃逸所致損失與保險公司無關。由于肇事逃逸交強險理賠問題,《交強險條例》第24條已有專門規定,故條例第22條未作重復規定,值得理解。且肇事逃逸一般為全責,而交強險限額有無責之分,倘若司機肇事逃逸使得無責變為全責,顯然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這與法律倡導的公平原則相悖,無形中會鼓勵違法者從事不法行為,也有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但有關《交強險條例》第24條的理解問題,也有學者認為:“為使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得到及時救治,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事后查明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按理賠程序處理,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筆者認為,《交強險條例》第24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是否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以上兩種觀點均有一定道理。但二者截然相反的理解無疑源于交強險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交強險條例》存在的法律漏洞。例如與交強險制度相配套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遲遲未予出臺,使得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職責并不具體、明確。因此,我們期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能夠解決肇事逃逸的交強險理賠問題。
二、肇事逃逸商業險理賠的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是否屬于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問題,中保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有明確約定,即:“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肇事逃逸本身屬嚴重的違法行為,肇事者不積極參于事故施救而逃離現場必然導致損失的擴大,《道交法》中也明確規定肇事后逃逸的,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原則為“論責賠付”,即根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應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肇事逃逸的行為無疑會擴大自身所負的事故責任,從而加重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比如原本次責或無責的情形由于駕駛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破壞、事故原因無法查清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肇事逃逸原則上肇事者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本案裁決意見點評
本案中,萍鄉仲裁委員會無疑正確區分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之處分原則規定,對本案肇事逃逸交強險理賠的爭議問題,由于保險公司未作抗辯且自愿同意按照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予以賠付,雙方當事人均無爭議,仲裁庭對此予以認可。而對于商業三者險是否屬于理賠范圍問題,仲裁庭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嚴格審查,并據此駁回了申請人有關商業險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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