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記卡被冒用消費 20分鐘連刷3次
成都中院判決商家盡到一般審查核對義務不用擔責
本報訊 (記者 王 鑫 劉曉燕 通訊員 陳 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信用卡消費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認定商家依照規定已盡到一般審查核對義務,不應對持卡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2004年,袁某在建行成都第九支行申請并領取龍卡貸記卡一張,主卡信用額度為2萬元。2006年10月11日晚6點多,袁某在市內一酒樓就餐,晚9時許收到手機短信稱其刷卡消費了1萬余元。袁某當即懷疑貸記卡被盜,立刻撥打建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電話以該卡被盜為由申請掛失,建行客服工作人員核實其身份及相關信息后立即為其辦理了掛失手續,并將該卡當日三次刷卡消費的時間及金額的查詢情況告知了袁某。
當晚10時許,袁某到當地派出所以貸記卡被盜為由報案,但至今公安機關對此未立案偵查。事后,根據貸記卡的特約商家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打印的POS憑證商戶存根等顯示,袁某所辦貸記卡由持卡人簽名為“袁某”的人在該公司鹽市口店20分鐘內購物消費三次,金額分別為1480元、4880元、4880元,三張POS憑證上均未登記袁某的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據悉,袁某申辦的信用卡采用的是無密碼僅簽名的操作標準,這意味著,在特約商家僅憑其簽字就可刷卡消費。
之后,袁某就信用卡被盜和被惡意透支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問題多次與銀行、商家交涉未果,遂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迪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1240元,并由建行成都第九支行承擔連帶責任。
在案件審理當中,袁某申請由司法鑒定機構對POS憑證上“袁某”簽名字跡與其在開卡申請表上主卡申請人簽名處的袁某簽名字跡是否為同一人書寫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論為不是同一人書寫。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袁某申辦的信用卡采用的是無密碼僅簽名的操作標準,持卡人刷卡消費時,無需使用密碼和出示身份證,在確認交易金額無誤后,在POS憑證簽購單上簽上本人的常用簽名即可。因此,特約商家收銀員只須對刷卡消費者在POS憑證簽購單“持卡人簽名”一欄上的簽名與該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的簽名是否相符負有核對審查義務。只要兩處簽名的漢字相同,書寫形態上沒有顯而易見的重大差異即可。由于三份POS單均有“袁某”字樣,且該字體與袁某本人在信用卡申請表上預留簽名無明顯差異,故應認定商家的收銀員已盡到了對簽名的合理審查的核對義務,對袁某信用卡被他人盜刷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袁某的損失承擔責任。被告建行成都第九支行為袁某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的行為符合雙方協議和相關章程規定,也不應當對袁某貸記卡掛失前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袁某的訴請。宣判后,袁某不服提出上訴。
當事人說
持卡人:簽名明顯不一樣
商家:保管不善自行擔責
銀行:應盡義務都已盡到
本報記者 王 鑫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陳 暢
持卡人袁某訴稱,2004年8月5日,其在被告建設銀行成都第九支行辦理了中國建設銀行發行的萬事達金卡一張,卡種為貸記卡。2006年10月11日晚6時30分左右,其在外就餐時該卡被盜。同日晚8時9分、8時16分、8時26分,盜卡人持該卡在迪信通公司鹽市口店購物消費三次,金額分別為1480元、4880元、4880元,總計惡意透支11240元。當晚9時左右,原告發現信用卡被盜后立即向建行電話掛失并向當地派出所報案。10月31日,其從建行四川分行卡務中心復印到交易信息和交易單據,發現盜卡人三次的簽名與其在信用卡上的簽名明顯不符。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迪信通公司賠償原告信用卡被盜并被惡意透支所產生的經濟損失11240元,并由建行成都第九支行承擔連帶責任;由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和鑒定費3000元。
被告迪信通公司辯稱,迪信通公司收銀員已經盡到了充分、合理的審查義務,對原告遭受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根據中國建設銀行龍卡貸記卡使用指南:持卡人到特約商戶處刷卡消費時,不需要使用密碼、不需要出示身份證,在確認交易金額無誤后,在簽購單上簽字即可。從而說明,特約商戶只能從持卡人的簽名這唯一事項上來判斷消費者是否為該信用卡的合法擁有者。迪信通公司的收銀員只是普通人,不會像警察審查犯罪嫌疑人一樣的面對視為“上帝”的消費者,也不可能像筆跡專家那樣在短時間內看出簽名的真假,其審查持卡人簽名筆跡是否與卡片背面簽名一致的評判標準應當是一般注意義務。迪信通公司已盡到了此義務,對原告信用卡被冒用遭受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原告所遭受的損失是其保管信用卡不善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被告建行成都第九支行辯稱,原告所稱其信用卡被盜并被盜竊者冒用的情況無任何證據證明,在公安機關未破案前無法核實,目前尚不能排除其他情形。原告無相應證據證明其在信用卡背面的簽名與消費單據上的簽名不符。建行成都第九支行及時受理了原告的掛失,按規定凍結了該信用卡,并在此之前即發短信提示了原告該卡有消費發生,凍結后也積極配合原告的調查,已充分盡到了發卡行的所有應盡義務,無任何過錯,對原告信用卡掛失前的損失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連線法官
是否審核簽名一致 成為商家免責關鍵
本報記者 王 鑫 劉曉燕 本報通訊員 陳 暢
一審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劉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到,目前因信用卡被冒用刷卡消費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多,審理此類案件要把握的重點和關鍵就是必須厘清、確認持卡人、特約商家、發卡銀行在信用卡的管理、使用上各自的注意義務和責任,對掛失前被冒用刷卡消費產生損失如何擔責,并通過公正、合理的判決來促使公眾行為更符合相關規范,以盡可能預防或減少該類糾紛的發生。
劉麗告訴記者,當前在信用卡業務運作中,主要涉及持卡人、特約商家和發卡銀行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通常認為,持卡人與特約商家之間的關系是普通的消費合同關系,刷卡只是一種支付方式。三者之間均屬于委托合同關系,其中發卡行有依持卡人的指示為其支付消費款項的義務,持卡人則有向發卡行償還發卡行代其支付款項的義務,發卡行委托特約商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相關的信用卡業務,在受理信用卡支付過程中,特約商戶負有審核刷卡消費簽賬單上的簽名是否為持卡人本人簽名等義務。
據介紹,在銀行、商家的合作協議中,一般要約定特約商家受理信用卡的部分操作規程和審查義務,且該類協議會涉及到第三人即持卡人的利益。持卡人雖不是該協議的簽約人,但該協議直接為持卡人的信用卡刷卡消費而制定,這類協議一經成立,不僅在銀行和特約商家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而且特約商家是否履行協議中約定的義務會直接影響持卡人的利益,因此特約商家對持卡人也負有審核義務。
劉麗說,特約商家是防止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最后防線,若其不承擔審核義務,則信用卡交易的風險將全部由持卡人承擔,這有違公平。且特約商家對信用卡的審核義務是交易后續一系列活動順利有效進行的前提,只有在特約商家將附有持卡人本人簽名的簽購單拿到收單銀行進行結算時才能得到簽賬金額,而后經過收單行與發卡行之間的結算,發卡行才取得向持卡人請求還款的權利,從而使得整個信用卡業務得以順利運行。
劉麗告訴記者,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對持卡人在特約商家的交易流程已作了規范,特約商家的收銀員除了應認真核對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交易憑證上打印的卡號、發卡行信息是否與卡面一致,交易金額是否正確之外,還應審核信用卡密碼是否能被系統接收,核對持卡人的簽名是否與卡背面簽名一致。
談到特約商家的審核義務時,劉麗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她說,特約商家的審核義務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義務,但也不能苛求為專業鑒定人員的嚴格注意義務,而應為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這就是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并不要求特約商家對持卡人簽名與卡背面簽名是否一致的審核達到專業鑒定人員的審核程度,因此“簽名一致”的審核標準是判斷商家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的關鍵要素。
劉麗說,按上述要求,在明確商家審核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一致的標準時,若要求收銀員對簽名的審核達到專業鑒別人員的程度顯然過于苛刻,這也與信用卡安全簡便快捷的使用目的不符。但收銀員對“簽名一致”的審核還是應比常人更為謹慎,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審核持卡人簽名的拼音與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是否一致,其次審核持卡人所簽漢字與卡背面的簽名漢字是否一致,最后審查持卡人簽名與卡背面簽名的字形書寫形態是否有顯而易見的重大差異。如果商家依規定審查了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審核,那么即可認定商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無需對信用卡的冒用刷卡承擔責任。
就本案而言,劉麗說,由于袁某的信用卡已丟失,當前無法用信用卡背面的簽名作為樣本進行核實,但根據袁某與銀行協議中約定的領卡后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內簽署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常用簽名,并在用卡時使用該簽名的規定,可以認定申請表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是一致的,因此可用申請表上的簽名與POS單上的簽名進行比對。而該案中三份POS單上持卡人簽名處的“袁某”字樣,與袁某在信用卡申請表上的簽字字樣相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審判法官依據常人的直觀判斷,其字體書寫形態也無明顯的重大差異,故應認定商家收銀員已盡到了對簽名的核對審查的謹慎注意義務。在此情況下,袁某應就“持卡人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筆跡明顯不一致”負有舉證責任,而其信用卡已丟失,其也無法提供信用卡背面的簽名筆跡,法院也就無從判斷持卡人在簽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的預留簽名是否明顯不一致,其主張商家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證據就明顯不足。因此商家對袁某信用卡被他人盜刷的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規鏈接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
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采訪手記
看好自己的信用卡
王 鑫 竹 雨
當前,使用信用卡消費,不用隨身攜帶大量現金,既安全,又簡便快捷,并可享受不少優惠,為大家所喜愛,且還在一定程度上能刺激消費。但是一卡在手,人們在享受便捷的同時,別忘了刷卡消費也有風險。
在采訪中,記者到多個商場觀察,發現刷卡消費時,持卡人大多使用設定密碼的信用卡,信用卡背面基本無簽名,商家收銀員一般也只是讓持卡人輸入密碼,很少核對持卡人簽字。許多經常使用信用卡的人在接受采訪時說,可能是已設定密碼的緣故,卡上一般都沒有簽名,刷卡消費時也不要求核對,平時肯定要注意保護好密碼。
對那些設有密碼的信用卡,為保證自己資金安全,必須妥善保管密碼。此外,信用卡最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轉讓或轉借信用卡而產生的風險損失,發卡行是不會承擔責任的,損失得由持卡人自己承受。
那些不設密碼的信用卡,雖然要求必須有簽名,但信用卡背面的簽名大多數也只有兩三個漢字,而商家審核一般只要求做到形似,現實中要在較短的時間內來模仿簽名筆跡并非難事。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持卡人更得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立即通知發卡銀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辦理掛失,經發卡銀行確認其身份后掛失即時生效,此后發生的不是持卡人本人有意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不然,信用卡被盜刷后,損失只能自行承擔。
在對無密碼信用卡的使用上,發卡行在制度上可以進一步完善,比如借鑒國外銀行的一些做法,在無密碼信用卡上印上持卡人的照片以便商家核對,督促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在卡背面簽上與申請表上簽寫一致的簽名等,從而有效防范風險,維護交易安全。
新聞鏈接
信用卡遺失被盜刷
審核不嚴商家擔責
信用卡剛剛遺失1小時,即被不法分子通過透支購買電器的方式消費了5筆共計1.48萬元。200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信用卡卡主狀告商家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商家被判承擔20%的次要責任。
2005年7月,宗瑜在中國銀行上海分行申領了一張人民幣貸記卡金卡,永樂公司是信用卡的特約商戶之一。2005年11月22日晚,宗瑜發現信用卡、身份證一起遺失,忙向中行申請掛失,并于次日報案。不料,就在掛失前的一個小時內,該卡已在永樂公司透支消費5筆,總金額為1.48萬元,而且刷卡人在簽購單上的簽名也是“宗瑜”。
宗瑜收到銀行的還款通知后,認為自己并未消費,沒有理會銀行的催還通知。1年多后,銀行提起訴訟,要求宗瑜支付上述透支款。該案經過一審和二審后,宗瑜最終被判決支付上述透支款。為此,宗瑜把永樂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永樂公司稱收銀員已核對了刷卡人提供的宗瑜的身份證及簽名,未發現異常,且涉案信用卡背面也未發現宗瑜的預留簽名,故無法核對購物單上簽名的真實性。
一審法院判決永樂公司賠償宗瑜20%的經濟損失共計2900余元后,宗瑜不服,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直接侵權人惡意盜用上訴人信用卡的違法行為是本案損害事實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永樂公司作為信用卡的特約商戶,對侵權的發生未盡合理審查的注意義務,則是致侵權后果產生的間接原因。同時,持卡人宗瑜未能盡到自身的妥善保管責任,也存有過錯。因此,永樂公司應承擔侵犯宗瑜財產權的補充責任,但應以其自身過錯行為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限。
圖片說明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貸記卡章程》規定,持卡人在收到龍卡貸記卡卡片后,應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常用簽名,并在用卡交易時使用此簽名,因卡片未簽名導致的交易責任及損失由持卡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