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訴稱:其于2007年10月進寧波市某運輸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駕駛員,在職期間,被申請人未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且借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F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申請人:1、支付2008年9-11月份期間3個月的工資4250元;2、支付2008年2月-2008年12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0350元;3、補繳申請人2008年1月-12月之間的社會保險費;4、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775元。
王某提供了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以證明自己駕駛的車輛是被申請人名下的車輛,因此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王某還提供了一份勞動監察登記表,以證明被申請人曾向勞動監察部門承認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被申請人答辯:申請人不是被申請人單位職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駕駛的機動車輛雖然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但該機動車是個體運輸經營者陳某掛靠在被申請人名下的,申請人平時的工資由陳某發放,平時工作受陳某管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申請人的所有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駁回。
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被申請人提交了與陳某的車輛掛靠協議,陳某也當庭作證證明是自己雇傭了王某。對于王某提供的證據,公司認為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僅能證明王某駕駛過公司名下的機動車,但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監察登記表僅是對王某陳述的記錄,也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個體運輸經營者陳某與被申請人之間系車輛掛靠關系。申請人系陳某所雇傭,勞動報酬由陳某支付,平時的工作不受被申請人管理、約束、支配,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身份隸屬關系,即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申請人的所有仲裁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駁回王某的所有仲裁請求。
【律師分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王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是某機動車登記在被申請人名下,以及王某是該機動車的駕駛員,但并不能直接證明王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此同時,公司提交的證據卻能證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的管理、約束、支配,與公司之間不存在身份隸屬關系,公司也沒有直接發放過工資給王某,雙方不存在勞動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F王某要求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義務,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完全正確的。作者:李居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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