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北京聲訊通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聲訊通公司)訴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廣支行(以下簡稱京廣支行)存款合同糾紛一案,判決確認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廣支行向北京聲訊通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公司存款二十一萬九千零七十六元。
原告訴稱:2004年聲訊通公司部分股東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會議,會議決定將公司董事長由章先生變更為劉先生、總經理更換為王先生,后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并刻制了一套新的公司章和財務章。嗣后,章先生起訴聲訊通公司要求確認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無效。經過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支持了章先生的訴訟請求,確認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在劉先生任董事長期間,公司用新的公司章和財務章在京廣支行開立了賬戶。兩審判決確認更換董事長和總經理無效后,原公司董事長章先生拿著原公司章和財務章,到銀行支取公司在銀行的存款。銀行告知章先生其持有的印鑒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拒絕向聲訊通公司付款。現聲訊通公司訴求京廣支行支付聲訊通公司名下的存款。
被告辯稱:聲訊通公司自2004年起未再進行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存款人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聲訊通公司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京廣支行有權停止其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3號函)司法解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聲訊通公司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在清算完畢后,以合法的清算結果作為對賬戶內資金進行支付的依據。綜上,聲訊通公司的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聲訊通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在于,聲訊通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首先,根據《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存款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根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上述規定雖然規定了存款人在期限內未提出撤銷結算賬戶的申請,銀行有權停止該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但是,停止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應屬于對被吊銷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經營活動的一種限制,即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仍繼續進行經營并以結算賬戶對外發生支付行為,銀行有權依據該規定停止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本案中,聲訊通公司被吊銷法人營業執照后即處于清算狀態,聲訊通公司在組成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之前,有權清理債務、收回債權,包括其在銀行的存款。聲訊通公司為清算而對其在銀行存款主張權利,不應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其次,關于京廣支行提出的聲訊通公司的請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股東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法院認為,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法人營業執照后,喪失了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權利,但在企業注銷之前的清算階段,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聲訊通公司雖然被吊銷了法人營業執照,但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聲訊通公司作為該筆存款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京廣支行履行支付義務。聲訊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清算責任與義務在股東,京廣支行并非是清算義務的相對權利人,其以此拒絕向聲訊通公司支付存款,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判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廣支行將存款二十一萬九千零七十六元支付北京聲訊通信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表示服從判決,在上訴期內均未上訴。 作者: 尹亦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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