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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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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的行使及中止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3/13 16:25:00 |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與交往的權利。探望權的行使一方面有利于維系父(母)子親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子女充分享有父母關愛,不致因父母離異而遭受更大心靈傷害。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探望權都能給予保護,現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釋則更是將探望權的保護顯性及重視。由于大多數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已處于敵對的狀態,不愿日后再有往來,因而對于另一方探望權的行使常采取抵制態度。探望權糾紛的引起常有以下原因:一是錯誤認識。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于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二是報復心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對對方的報復、刁難等心理,故意以種種理由拒絕或設置障礙,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以對方的痛苦作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出于個人原因,希望對方承擔起撫養孩子的責任,但又想時常關注孩子的生活、學習,對方亦會以既然不愿承擔撫養責任,就應斷絕與孩子的往來相抵制。三是撫養費給付不到位。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愿給付撫養費,對方即以“不給撫養費別想看孩子”為由相要挾,故意阻斷子女與父母他方的親情與聯系。四是錯誤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錯誤教育下,對另一方產生錯誤認識,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干擾對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對方拒絕再行探視,F行《婚姻法》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亦即探望權的行使首先由當事人協議。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問題。之所以由當事人協議,是因為當事人雙方對自己和子女生活實際狀況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達成的協議不致脫離實際情況,同時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執行。而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內容亦應進行必要的審查,以確保子女的利益得到保障。無疑,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法定權利,法律應該嚴加保護。但是探望權也涉及到撫養方與子女的利益,行使不當往往會損及相關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權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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