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遷 遺囑仍有效
案 件
葛老太夫婦有子女五人,平房十間。在老伴去世后葛老太和子女對房屋進行了析產,約定葛老太占有六間平房。2000年,葛老太立下遺囑將其所有的平房由長子繼承。2003年,因葛老太的六間平房拆遷,其被安置了住房一套并取得拆遷款48萬元。2007年,葛老太去世,五子女因繼承產生糾紛。四子女將長子訴至法院,稱房屋既已拆遷,遺囑應當失效,要求對葛老太遺產依法繼承;長子認為公證遺囑仍然有效,不同意訴訟請求。
判 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葛老太的遺囑是有效的,對原告要求葛老太的現有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請求不予支持。
評 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遺囑中所指的房屋被拆遷后,遺囑還是否有效。
首先,2000年3月,葛老太所立的公證遺囑是有效的。葛老太在老伴去世后,對房屋和幾個子女進行了分析,在確定了自己的份額后立遺囑將其留給長子繼承,遺囑的內容是葛老太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遺囑的形式上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該遺囑是有效的。
其次,需要明確的是,房屋拆遷是否影響遺囑的效力?訴爭房屋被合法拆遷后,雖然遺囑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卻轉化為貨幣形式的財產。葛老太對房屋享有財產權,不能把房屋實體上的滅失等同于財產權的喪失,其仍然享有財產權,享有的是由于房屋拆遷而轉化為拆遷補償款的財產所有權。所以說葛老太實質上的財產并未滅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變化,遺囑中提到的財產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進行分配,故房屋拆遷后葛老太的公證遺囑不能視為被撤銷,仍然是有效的。
第三,遺囑中所指地點的房屋被拆遷后,遺囑該如何執行呢?遺囑是被繼承人對其遺產及相關事宜的處理安排,因此遺囑的內容應具體明確,以便于執行。從葛老太的遺囑可以看出她要處理的是原十間平房中她個人名下的財產份額。財產的形式在2000年3月表現為原十間平房中她的個人份額,拆遷后轉化成被安置的住房一套及拆遷款中個人的份額。財產的分配方法是將上面提到的財產全部給其大兒子,這樣的分配方法不依財產形式的變化而變化。也就是說在原房屋拆遷后,大兒子可以依遺囑繼承被安置住房一套及拆遷款中屬于葛老太的份額。
我們知道,遺囑繼承又稱意定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方式。既然葛老太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存在,就應該按照其表示的意思對其指定的遺產進行分配,在指定財產的形式發生變化時仍然要按照遺囑指定的分配方法進行分配,這體現了對立遺囑人意愿的尊重。所以,既然遺囑合法有效,就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故原告要求對葛老太的現有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決是合法合理的。
(康玉杰 賈 帥)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