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4月9日,錢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南通市通劉路天一服裝廠南側路段由北向南行駛時,所駕車右前部與邵某所駕正三輪摩托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錢某受傷。2006年4月26日,公安機關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無法認定。錢某受傷后于當日住南通市中醫院治療,入院診斷:外傷性脾破裂,左尺橈骨骨折,行脾切除+左尺橈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2006年4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一年后取內固定。2007年9月17日,錢某住南通市中醫院行取內固定術,于2007年9月24日出院。某因傷治療共發生醫療費用28758.6元。2008年1月6日,司法鑒定所鑒定錢某構成八級傷殘。錢某于2007年12月26日訴至法院,要求邵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合計180351.83元。
[爭議]
即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損失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錢某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且需要后續治療,又構成殘疾,其損失在治療終結或定殘后才能確定。錢某首次治療于2006年4月23日出院,出院醫囑:一年后住骨科取內固定。故其首次出院時治療尚未終結。錢某于2007年9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術,同年9月24日出院,2008年1月6日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定殘,錢某于2007年12月26日訴至法院。無論從治療終結、損失能確定之日,還是從定殘之日起算訴訟時效,錢某的起訴均未超過訴訟時效,故邵某關于錢某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邵某賠償錢某物質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2264.175元。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形成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本案原告于2006年4月9日受傷,訴訟時效應自2006年4月9日起算,原告于2007年12月26日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相關損失。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一、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時間不主張權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有條件行使權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療終結前,一直處于治療狀態,損失也一直處于增加狀態,向對方行使權利的具體數額也就無從確定,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這種情況,權利人不是不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二、能夠更好地保護受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安心治療。受害人在很多情況下,治療的期間會很長,一年兩年甚至時間更長的都有,如果訴訟時效從傷害發生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就會造成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擔心超過時效,不能安心治療;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相當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識非常欠缺,又沒有意識或條件咨詢專業人士,從而造成他們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三、減少訴累,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如果訴訟時效自傷害之日或確診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況會是在訴訟時效期限即將屆滿前,受害人尚處于治療之中,損失尚未全部發生;受害人為了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會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只能是已經發生的費用,這一次訴訟也只能審理受害人這些已經發生的損失。受害人在這次訴訟之后再發生的費用,要在一年內再次起訴,提起第二次訴訟;對于第二次訴訟之后發生的費用,受害人在一年內還要第三次起訴,……。這樣,就會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訴兩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況,這對于權利人和義務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累贅。所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本案錢某于2007年9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術,同年9月24日出院,2008年1月6日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定殘,錢某的治療終結日為2007年9月24日,從此開始起算訴訟時效,錢某于2007年12月26日訴至法院,錢某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判決邵某賠償錢某的損失是正確的。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
作者: 張善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