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戶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托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托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再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
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了請求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外,還常常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問題。由此可見,離婚當事人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提供婚姻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后感情的證據。婚后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有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認為感情已破裂: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5、曾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原審案件法律文書,撤訴的應提供撤訴的準確時間。
6、提供有無和好可能的證據材料,包括曾進行過調解或和好工作的情況,訴訟前雙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況,雙方現在關系等的證明材料。
7、對精神病、癡呆癥、性病等患者的離婚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結婚時是否隱瞞病情,要求離婚時現狀如何,醫院的診斷證明等證據。
8、提供雙方收入情況及生活狀況的證據材料,有無其他經濟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據;有存款的應提供儲蓄所名稱、儲蓄種類、存折戶名、存入日期、賬號和金額,如有債權債務,應提供借據或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材料。
9、提供財產性質及清單,如夫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或者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財產的來源和取得時間的證據材料。
10、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據材料,如租賃合同(私有、公有房產證的復印件),或房管單位對住房的相關意見。
11、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的,除征求能獨立表達意思的子女意見外,還應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理由及證據,想要撫養的理由及證據,如已做絕育手術、再婚困難等的證明。
12、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方提出為單獨債務的,由主張一方舉證。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
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