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驢友”死亡賠償案終審宣判
發起者與參與者給予死者親屬適當補償
作者: 孫曉梅
2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助游引發的“驢友”賠償案作出二審判決。判定上訴人梁某補償已故“驢友”駱某的父母3000元;其余11名上訴人各補償2000元。
2006年7月7日,上訴人梁某在網上發帖,邀請網友探險旅游,費用實行AA制,每人60元左右。駱某與梁某電話聯系后,答應前往參與活動。7月8日,包括梁某和駱某在內的13名成員到達武鳴縣兩江鎮進行戶外探險活動。當晚,該團隊在一河谷安扎帳篷露營。7月9日早晨,由于連場的大雨導致山洪暴發,在河谷中安扎的帳篷被山洪沖走。梁某等12名成員通過自救或互救脫離危險后,發現駱某失蹤,遂打電話報警。后搜救隊在離事發地大約3公里的河谷中找到已經遇難的駱某。
2006年8月,駱某的父母將梁某及其他11名參與者告上法庭。青秀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梁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6.3萬余元,其余11名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4.8萬余元。
法院認為,梁某不存在通過此次活動營利的行為,駱某死亡,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上訴人已盡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但上訴人作為當事人應分擔民事責任,給予被上訴人以經濟上的適當補償。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焦點
梁某是否營利并存在過錯
一審判決認定梁某為此次活動的組織者,其行為具有營利性質。法院二審認為,梁某等人及駱某進行戶外集體探險,各參與者之間并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梁某在網上發帖提出進行戶外探險活動的想法,并沒有以組織者的身份制訂具體活動方案,要求參與者服從其管理。從活動情況看,參與者之間也是松散的關系,沒有具體的組織分工,也沒有公推梁某為組織者,故梁某只是這次活動的發起人,并非組織管理者。活動費用實行AA制,即自助式,事實上不存在梁某通過此次活動營利的行為。
一審判決認定梁某等人對駱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法院二審認為,駱某在活動中突遇山洪暴發死亡,屬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已盡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
但是,雖然梁某等人對駱某的死亡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但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梁某等人作為參加戶外集體探險的當事人仍應分擔民事責任,給予死者親屬以經濟上的適當補償。(安 健)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