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下午2:50。“砰!”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北京仁愛教育研究所與廣東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品有限公司、合肥百勝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及安徽百大電器連鎖有限公司花園街店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開庭審理。
由于該次庭審通過網上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旁聽,使這起普通的知識產權糾紛案,顯得格外引人注目。安徽高院專門審理知識產權的民三庭庭長檀梅親自擔任審判長,據稱,她還是接替有事在身的安徽省高院院長周溯擔任審判長的。
上訴狀有變險些休庭
在宣讀法庭紀律、核對當事人身份等程序后,法庭調查開始。“上訴人對合肥中院(2008)合民三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不服,特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合肥中院的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北京仁愛研究所的代理律師王文峰高聲宣讀上訴狀。
“上訴人宣讀的上訴狀與被上訴人先前拿到的上訴狀有不同,你們以哪份上訴狀為準?”被上訴人東莞市步步高公司的代理律師陳達直逼北京仁愛研究所的代理人發問,并沒有依次答辯。
“以剛才宣讀的上訴狀為準,上訴人只是對以前的上訴狀做了一些細化,主要上訴內容沒有變。”北京仁愛研究所的代理人回答說。
“如果以剛才上訴人宣讀的上訴狀為準,我們要重新給出答辯期。”步步高公司的代理人毫不退讓。
剛一開始雙方就碰出激烈的火花,甚至可能讓這次庭審夭折,這一下子讓法庭的氣氛凝固了起來。
審判長和審判員簡單合議后,宣布以先前的上訴狀為準。上訴人北京仁愛研究所的代理人沒有提出意見,庭審得以繼續。
是否侵權及責任劃分成焦點
北京仁愛教育研究所是義務教育課程標準試驗教科書《英語》(七、八、九年級上冊)的著作權人。東莞市步步高教育電子產品有限公司是“步步高”外語通電子詞典的生產者。合肥百勝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合肥百勝公司)是“步步高”外語通電子詞典的銷售商。
北京仁愛研究所訴稱,步步高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合肥百勝公司,向購買“步步高”外語通電子詞典的顧客提供上述《英語》教材的有聲電子教輔讀物。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上述電子教輔讀物使用了上述教材約90%-95%的單詞,并再現了上述教材的絕大部分內容,構成了著作權侵權。因此,原審法院判決步步高公司停止提供侵犯上述《英語》教材著作權的復制品,并賠償仁愛研究所4萬元。合肥百勝公司應停止實施侵權下載行為,但鑒于上述行為系步步高公司所委托,由此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步步高公司承擔。安徽百大電器連鎖有限公司花園街店雖然銷售“步步高”外語通電子詞典產品,但該產品并未包含侵權內容,故不構成侵權。另外,步步高公司僅侵犯仁愛研究所的著作財產權,并未損害著作人身權,一審法院駁回了仁愛研究所要求步步高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北京仁愛研究所提出上訴,三被告均沒有提出上訴。
審理進入舉證階段,雙方的激戰也一觸即發。
北京仁愛研究所的代理人舉出了一份新證據:在雙方相同的著作權糾紛案中,北京海淀區法院海民初字22823號判決書,要求步步高公司停止以涉案方式使用北京仁愛研究所的教材,在中國教育報上刊登聲明公開致歉,賠償50萬元及相關費用等。
北京仁愛研究所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而且“一審法院判賠上訴人4萬元明顯過低,尚不足以支付本案的維權成本,更談不上彌補上訴人的損失,更毋論對上訴人屢次侵權行為的懲罰”。
對于北京仁愛研究所提交的新證據,東莞步步高公司代理人認為,雙方在海淀區的糾紛也在二審階段,一審判決還沒有生效,沒有證明力。
另一被上訴人合肥百勝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的代理律師趙勇認為,海淀區的判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在合肥中院判賠4萬元,因為安徽沒有使用北京仁愛研究所教材。
針對雙方的訴爭,審判長總結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三被上訴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二是如果構成侵權,責任如何確定?步步高公司應否賠禮道歉;仁愛研究所50萬元的經濟損失賠償主張是否成立?步步高公司、合肥百勝公司以及百大花園街店應否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不同意調解
隨即,雙方進入法庭辯論。
被上訴人三方輪番上陣,從北京仁愛研究所的著作權人資格、提交的公證書內容的真實性、假扮顧客取證等問題,連連向上訴人北京仁愛研究所“發炮”。
一直相對沉默的北京仁愛研究所另一位女性代理律師張云燕“舌戰群儒”,她從什么是著作權、北京仁愛研究所如何擁有著作權、被上訴人侵權事實等方面,也是連發重炮。
“從2005年始,步步高公司即開始實施侵犯上訴人著作權的行為,先是明目張膽、赤裸裸地在網站上非法提供下載、傳播行為,后被法院判令停止,后轉為利用下載和售后服務中心隱蔽的方式實施非法侵權行為,上述行為實際上是對法院生效裁判的藐視和拒不執行;一審判決根本不能實現著作權法禁止侵權、加大違法者侵權成本的法律目的。”張云燕說,由此,二審法院應當支持上訴人的請求,對一審作出改判。
下午4:32,因三被上訴人不同意調解,庭審結束。當庭沒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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