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精品_亚洲欧洲尹人香蕉综合_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自拍图片区_特级**毛片

法律顧問網歡迎您訪問!法律顧問網力圖打造最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網站.涉外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法律顧問\商務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委托電話: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電話:13932197810 網站客服:點擊這里聯系客服   法律文書 | 在線咨詢 | 聯系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關鍵字:

律師咨詢電話13930139603

首 頁 | 法治新聞 | 民法顧問 | 刑法顧問 | 普法常識 | 法律援助 | 社團顧問 | 商法顧問 | 律師動態 | 公益訟訴 | 執行顧問 | 經典案例 | 法律法規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稅收籌劃

公司事務

土地房產

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

債權債務


勞動爭議


醫療糾紛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顧問 國際貿易 | 銀行保險 | 證券期貨 | 公司法律 | 司法鑒定 | 合同糾紛 | 網絡法律 | 經濟犯罪 | 知識產權 | 債權債務 | 房地產  
國際貿易  
民事訴訟中自認的限制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2/23 20:38:00

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為真實,它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法院作出或由法律擬制承認,并且其承認的事實主張與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完全一致。但并非所有的此類承認都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自認效力,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效力總是相對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形或法定事由之下,自認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體現為自認效力的失效。
  
  一、自認限制的原因探究
  
  自認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它充分體現了民事訴訟中的意思自治,體現了處分原則和辯論主義原則的要求。民事訴訟中的自認促進了訴訟的進行,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益。因此,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都確立了該制度。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五條第(1)款中原則性地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當事人無需舉證。”[1]這是自認制度在我國的雛形。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的規定》中第二十一、二十二條涉及了自認的規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明確了我國的自認制度。既然自認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如此重要,且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所確認,那又為何要對自認有所限制呢?原因就在于一項制度的確立、運行總會存在一定的價值沖突,自認制度同樣不例外。在價值的權衡之下,自認的限制應運而生。
  自認在民事訴訟中產生的效力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一種肯定,也充分體現了民事案件的私權性質。自認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對當事人的約束。當事人一旦對另一方當事人所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法律就對該承認的案件事實給予確認。也就無需用其他證據加以證明,該案件事實具有直接證明力,同時不允許自認當事人隨意撤回自認或主張與自認相反的事實。這是誠信原則在自認規則上的體現。(2)對法院的約束,法院作出裁判時必須受當事人自認的案件事實的約束。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以自認事實為基礎,不能與此相悖。也就是說排除了法院對自認事實的認定權,使法官的“自由心證”得不到啟動,即法官不能主觀否定自認事實[2]。此外,自認的效力不僅約束一審法院,對其上級法院同樣構成約束。一審法院基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的判決,如果處于確定狀態,受不利判決的當事人不得上訴。即使提出了申訴,也不得主張與自認事實相反的主張。上訴法院的裁判除因法律適用錯誤而改判外均應維持一審判決。(3)免除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即免除“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責任。其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中。由此可見,自認一旦成立對當事人和法院都會產生重大影響。然而,民事案件有時不只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之爭,其也會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在這些情況下對自認的效力不加以任何限制,那就會有違法律公平、公正的價值。此時自認效力的合理限制顯得十分必要。
  因此,自認的限制主要緣于其所涉及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價值與公平、公正的法律價值之間的權衡比較。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僅僅是關系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而牽涉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時,為了實現和維護公平、公正的法律價值,自認的效力就需要受到限制。當然,在通常情況下,我們應當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維護私法自治的價值。所以,民事訴訟中自認確實需要限制,但那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或法定事由之下的合理限制,是利益、價值權衡之下的選擇。
  二、當前我國自認限制的體現
  自認的合理限制并不會影響自認作用的發揮,相反還能進一步促進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公正性。自認的限制即自認效力的失效表現為當事人的自認將不再對法院產生約束力,法院可以采用與其自認內容相反的案件事實作出裁判,同時對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或法律關系,法院仍需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排除自認的事實是涉及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事實。其他一些自認的限制情形則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條文之中,如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以證明的事實等等。具體而言,自認的限制主要涉及以下幾項事實:
  (一)與司法認知相沖突的事實
  司法認知是指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應當適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證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即應認可其真實性,并把它作為認定事實、據以作為裁判的依據[3]。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中規定司法認知主要包括六項:(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判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與司法認知相沖突的事實”中的“司法認知”都是當事人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事實。如果當事人自認的具體事實與顯著的事實、真實情形或其他為法院予以司法認知的事實相悖,則應認定該自認為無效。民事訴訟中確實需要維護當事人私法自治的權利,保障當事人處分權的有效行使,但那并不意味著賦予民事訴訟當事人歪曲、虛構事實的權利。人民法院的裁判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能將明顯虛構的事實作為裁判的基礎。否則,這將有損于人民法院的權威及公正的形象。
  (二)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利益的事實
  某些民事案件并不單純是訴訟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其中會牽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訴訟當事人只是將訴訟作為一個幌子,企圖借助法院的判決,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的目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為此,法律規定當民事案件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時,當事人自認的效力大大減退,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以證明案件事實。
  1.法律規定應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對于此類事實,法院不受當事人自認的約束,法院有權調查取證。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就明確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也指出以下事實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據此,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職權再度攝入民事訴訟之中。對于這些事項即使當事人已經作出了自認,也不會產生自認的效力,不會對法院的裁判形成約束力。
  2.有關身份關系訴訟的事實。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牽扯到社會公眾利益,同時由于其自身的特點也是需要從中單獨提出加以闡述的一部分。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撫養關系事件等,不同于以財產關系為訴訟標的的案件,其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即身份關系的案件不僅涉及當事人自身的利益,還會涉及第三人、國家及社會的利益。在日本、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對以上身份關系訴訟確定為“人事訴訟”,并建立了與此相適應的人事訴訟程序。身份關系與作為社會重要元素的婚姻家庭密切相連。一旦婚姻家庭秩序混亂將導致社會的動蕩與不安,可能會發生惡性的治安事件,甚至是刑事事件。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也為了社會的安定,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十分謹慎。因為只要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觸動破壞社會秩序的弦。為此,應采取特殊的程序法理,在職權探知主義的指導下,法院會盡量去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這就有別于一般民事案件要求執行當事人主義,給予民事領域更多的自由空間,實現“私法自治”的理念。在這些案件中自認規則得不到適用,自認的效力也不會發生。法院的調查取證職能在此時也凸顯了出來。但應注意,此處不適用自認規則,并不是說自認事項沒有證據能力或證明力,而僅是不產生舉證責任免除的效力,法院職權調查不受自認規則效力約束,經過對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后,還可采取與自認內容相反的證據,作為裁判基礎[4]。 也就是說自認可能存在成為一般性證據的空間。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所自認的事實
  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過程中對某些具體事實作出的承認,不構成民事訴訟法上的自認,不產生自認的法律效力。這是為了有效維護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訴訟行為才是合法有效的。
  (四)共同訴訟中一部分人所自認的事實
  在現實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為多人的共同訴訟形式時有出現。共同訴訟又有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之分。一般來講,普通共同訴訟由于完全出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的考慮而存在,各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具有可分性,決定了各個共同訴訟人的自認并不會對其他共同訴訟人權利行使造成影響。而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對爭議的法律關系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一方的自認必然會牽涉到其他共同訴訟人的利益[5]。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2款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這就意味著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其中一人作出的自認若要對全體共同訴訟人都產生約束力,必須經過全體共同訴訟人的同意,否則不發生自認的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來使用。而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其中一人的自認無論是否得到其他主體的承認都不會對共同訴訟中的其他主體發生效力。由此可知,在我國共同訴訟中一部分人的自認由于欠缺自認的構成要件而不能成為適格的自認。但由于我國關于必要共同訴訟中自認的此項規定是以當事人的主觀認可作為效力發生的要件,因此只要共同訴訟中一部分人的自認事先得到特別授權或者事后得到追認,則應認定其具有自認的效力。
(五)和解、調解中讓步所涉及的事實
  民事訴訟中調解、和解是結案的常用方式。在調解或者和解過程中,為了使糾紛得到盡早解決,息訴止紛,當事人往往作出一些讓步以實現和解或者調解。如果和解或者調解最終生效,則不需要考慮這些讓步對以后的影響。但如果和解或調解失敗,那么這些讓步是否在以后的訴訟中產生自認的效力,則是必須考慮的問題。筆者認為:這些讓步不能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也不發生自認的法律效力。否則,在以后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將不敢再輕易作出讓步,這勢必會影響民事案件以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的概率,不利于民事法律行為的進行。其實民事訴訟中調解與和解中的讓步與當事人的自認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兩者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讓步,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都是當事人出于達到平息爭端、達成協議的目的而為的。訴訟中和解和調解,都是通過當事人相互作出讓步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既可以是進行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的證據,也可以是庭審過程中認可的證據,還可以是庭審結束前對他人證據或事實陳述的認可[6]。這種讓步并不意味著調解協議、和解協議中的事實就是真實的。自認則是無需舉證加以證明的事實,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一種尊重。因此,和解、調解中的讓步是不能與自認相互轉換使用的。這一點已為我國的法律條文所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因此,無論當事人在調解中承認的方式如何,也不論其在調解或和解中如何陳述、讓步、主張,其所作的任何表示均不影響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解、調解中因讓步作出的對己不利的承認不產生自認的法律效力。
  
  三、自認限制在審判實務中的尷尬及應對之策
  
  自認的限制在我國的運用從上面的闡述來看似乎有板有眼、有理有據。但現實的生活卻是復雜的、多變的。實務中的案情并非那樣簡簡單單,法律關系也不會清清楚楚,往往是錯綜復雜的。案件需要剝繭抽絲,法律關系需要謹慎梳理。在現實生活的案例中,什么事情都是有可能發生的,而我們的法律條文又是如此言簡意賅。自認的限制如何在這些活生生的案例中得到靈活運用并不容易。因此,自認的限制在審判實務中的適用難免會碰壁。
  與司法認知相左的事實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不產生自認的效力?
  司法認知不一定就是絕對的真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的六項司法認知中除第(2)項“自然規律及定理”外,其余五項都是允許當事人運用充分的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事實。這說明司法認知存在可證偽性,這些眾所周知的事實、經驗事實或者被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可以被推翻的,只不過要推翻司法認知的事實需要當事人提供充足的證據。例如,一方當事人(甲方)對一起案件中所謂的眾所周知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但他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推翻這項“眾所周知的事實”,法官對此不予認定。而另一方當事人(乙方)卻同樣作出了對該“眾所周知的事實”相反事實的自認。此時,法官又將如何認定,自認的效力是否產生?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甲、乙雙方當事人對與“眾所周知的事實”相反的事實都是認可的,不存在爭議的。既然這樣,法官就沒有必要嚴格適用自認的限制。當然,這里存在一個潛設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并非惡意串通,妄圖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法官嚴格適用自認的限制,可能帶來事與愿違的結果。一種情況是,通過調查終于得到了事實真相。要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真實的,法院的判決做到了以事實為依據,但也可能因此妨礙了訴訟效率價值的實現,甚至出現吃力不討好的局面。要是調查推翻了眾所周知的事實,那就推延了訴訟的進行,降低了訴訟效率,提高了訴訟成本。另一種情況是,通過調查還是沒能查清真偽,就以眾所周知的事實為基礎作出了裁判,如果“眾所周知的事實”與真相不符,這就有違當初設置自認的限制規則的初衷。通過分析,在此我們必須做一個價值的選擇,放寬自認的限制,以促進民事訴訟快速、公正的終結,同時也維護了私法自治。在這個過程中,關鍵在于法官的自由心證,要把握準法律條文的立法意圖,靈活運用自認規則。
  何為涉及國家利益,是否只要一方為國有企業就是涉及國家利益的訴訟而排除自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指出: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也就是說對于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事實排除自認規則的適用。這當然沒有疑問,但問題在于如何理解“涉及國家利益”,是否只要訴訟一方為國有企業就是涉及國家利益的?筆者認為這是值得斟酌的。例如,在一起債權債務關系的糾紛案件中,國有企業作為被告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予以承認,原告方雖有相關證據,但尚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這樣一個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件,如果被告方不是國有企業,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自認規則,以自認事實為基礎作出判決。就因為被告是一個國有企業,法官開始猶豫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排除自認的效力。筆者認為,只要原告與被告方的代表人不是惡意串通以企圖侵吞國家資產,這起案件就可以按照普通的民事案件處理,自認規則當然也就可以適用。因為國家的立法意圖在于法院在處理與國有企業有關的案件時必須慎重對待,但這并不意味著國有企業在民事訴訟中就擁有了特權。民事活動本來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活動,在民事訴訟中同樣不能區別對待。具體而言,并非所有當事人涉及國有企業的案件就是涉及國家利益的,就當然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而直接排除自認規則的適用或者說是對自認的效力予以限制。
  是否只要是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中就絕對排除適用自認規則?
  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從整體上說是攸關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倫理道德的,需要探求其“客觀真實”,以實現社會的穩定,匡正社會的風氣,引導良好的道德。在這樣的案件中對自認加以限制似乎不容置疑。但現實中的案件是變幻莫測的,究竟這樣做才是對的或是善的,有時真的難以分辨。以案例作為說明,在一私生子向其親生父親追索撫養費案件的審理中,父親對于親子關系已經作出自認,這時,法院是否以其自認直接確認親子關系呢?還是必須做DNA鑒定呢?筆者認為應當適用自認規則,而沒有必要對自認的效力加以限制。理由是,在涉及親子的認定上,只有通過DNA鑒定才能做到客觀真實是欠缺的,這種客觀真實也是相對的,因為這種鑒定的確認率并沒有100%。如果必須鑒定而當事人拒絕鑒定,法院不能強制鑒定,那么法院很難處理糾紛,如果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法院很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就拿上述的案例來講,既然父親對于親子關系已經作出自認,就沒有必要非做親子鑒定,可以以自認的事實為基礎作出裁判。這也不會給社會帶來負面的影響或不良的道德觀念。如果非要排除自認,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反而會使案件陷入一個不可自拔的泥潭之中。因此,并非所有的身份案件自認都存在損害他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就可以適用自認規則。
  自認的限制在實務審判的運用中可能還存在各式各樣的問題,以上幾點也許只是冰山一角,但它們已足以引起我們的關注——自認的限制問題并非想象中的那樣簡單,其間的問題是不容小覷的。我們必須準確把握自認規則本身的精髓以及其立法的意圖,在法律條文的指導之下,靈活運用自認的限制。
  
  [參考文獻]
  
  [1] 萬福良.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制度[J].信陽農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14,1):50~52.
  [2] 單 娜.對自認的法律效力的認識[J].行政與法,2003,(6):89~91.
  [3] 張永泉.民事訴訟證據原理研究[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 258.
  [4] 陳驚天.民事訴訟自認規則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4.
  [5] 謝 偉.自認規則若干問題研究[D].蘇州: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
  [6] 文 新,朱江梅.論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效力[J]. 長沙鐵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1) :83~85. 轉貼于 中國論文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一篇:國際財產征收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下一篇:七類規避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行為無效
在線咨詢

姓 名 * 電 話
類 別 郵 箱
內 容 *

聯系我們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點擊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落馬后曾試...
· 外貿法律英語講義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師推薦:<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標書
· 維爾京群島國際商務公司法(離岸公...
·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各地...
· 石家莊各公證處地址聯系電話
· 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訴訟指南
· 54名問題奶粉受害者起訴圣元 索...
· 商務部外資司關于下發《外商投資準...
· 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零件;...
·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 “美國和加拿大訴歐盟荷爾蒙牛肉案...
· 論國際海洋法法庭的管轄權
· 世界上比較有名的仲裁機構(Arb...
· 涉外商務律師加快與國際接軌的專題...
· 外貿中的“TT”,關于電匯“TT...
· 裝箱單標準格式(PACKING ...
· 公司對外承擔債務,應區分其法定代...
· 國際貿易理論
· 化學工業及相關類H.S代碼
律師團隊     更多>>
法律顧問網.涉外

法律顧問網.涉外
13930139603
趙麗娜律師

趙麗娜律師
13930139603
趙光律師15605513311--法律顧問網.涉外特邀環資能法律專家、碳交易師

趙光律師15605513311--法律顧問網.涉外特邀環資能法律專家、碳交易師
法律專家:楊學臣18686843658

法律專家:楊學臣18686843658
湖南長沙單曉嵐律師

湖南長沙單曉嵐律師
13975888466
醫學專家頡彥華博士

醫學專家頡彥華博士
精英律師團隊






法律網站 政府網站 合作網站 友情鏈接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收費標準
Copyright 2010-2011 11chelsea.com 版權所有 法律顧問網 - 中國第一法律門戶網站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備08100415號-2
點擊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詢
點擊這里和QQ聊天 網站客服
留言咨詢
聯系我們
律師熱線: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師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