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隨著媒體對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大量報道,更多的中小企業開始關注私募的相關問題。從筆者了解的情況看,許多人(包括部分媒體的記者)對私募的一些基本概念性問題存在模糊認識,在一定程度上誤解了私募的問題,這反倒不利于私募在我國的發展,有必要及時澄清。 一、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們以前講“私募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并且這個用語也常出現在多種媒體上),而事實上這里的“私募”僅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包括兩類,一是私募股權投資(PE),一是私募證券投資,前者是指以非公開募集的方式投資于企業股權,它與股票的“公開發行”(如IPO)相對;后者是指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證券二級市場,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在我國新的《合伙企業法》于今年6月1日實施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由于它并不存在一個合法的實體,其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但對于私募證券投資(PE)這樣一種以非公開方式投資于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則是完全合法的。央行副行長吳曉靈也曾明確表示,私募股權投資于未上市的股權,用現有的民事和公司、證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約束其法律關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無疑的。客觀上來講,“私募股權投資”的“私”字,的確給人一種非法或游走在法律邊緣的感覺,但事實上,私募股權投融資只是表明其是在公開市場之外進行的募集資金行為,但并不是非法或法律位不明確,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監管部門認可和支持的。前些年關于私募基金坐莊炒作的新聞報道,使人們對私募基金有了一個最初的認識,但卻并不明白這里的“私募基金”僅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關于這二者的區別我們一定要在私募股權投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之初就應十分明確。 二、私募都不需要審批? 許多資料講“私募無需審批”,并將其作為一個重要優點加以介紹,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私募都不需要審批。至少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會涉及審批,一是涉及外資戰略投資或并購時,需要商務部和(或)證監會審批;二是涉及某些特殊行業時,需要行業監管部門審批,如入股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盡管是私募股權投資,也需要事先分別獲得保監會、證監會的批準。在上述這兩種情況下,它必會涉及審批事項。宣傳私募不需要審批而給人誤解,最后反倒不利于私募事業的發展。 三、私募基金都不謀求控制權? 嚴格來講,應當是“大部分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會謀求控制權”,而不是“私募基金都不會謀求控制權”,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是作為財務投資者的立場投資于企業的,其目的是在較短時期內使企業價值獲得較大提升(如公開上市),然后在伺機退出的過程中實現較大投資收益,它希望依靠現有管理層的力量將企業做大做強而不是取而代之,但在個別情況下如其并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并不排除采取進一步措施掌握控制權。雖然這種情況較少,但一旦發生對企業影響是很大的,作為企業就要在接受投資之初考慮到這種風險并采取措施規避,而不是自始至終都是一種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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