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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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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幾種不同性質企業的夫妻財產分割方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2/7 21:51:00 |
(一)、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并占有一定份額股份的情形。根據該類財產的性質,不能直接分割出資財產,只能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進行處理。 具體可采取以下3種方式: 1、直接轉讓出資。德國和法國在處理該類問題上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德國有限公司法第15條、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均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該方法是指,參與經營公司配偶一方將屬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資份額(通常為其出資額的一半)轉移給另一方,從而該另一方在名義上和實際上也成為公司的 出資人和股東,并擁有相應的股權。但該處理方式受到以下兩個條件制約:第一,公司的其他股東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為本公司的股東;第二,作為受讓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備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作為股東的條件。該處理方式的優點是無須對公司總資產進行審計,也無須對持公司股權一方進行評估,操作起來簡單方便。但由于受上述兩條件的制約,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實施。 2、作價補償。由持股配偶一方將本屬于另一方的股份折價后,以貨幣的方式實現對另一方的補償。鑒于分割時股權所代表的價值與當初出資時的金額不一致,同時由于有限公司財務不公開,只有對公司的債權、債務、凈資產進行審計,并對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進行評估,才能按股權的實際價值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否則,直接按出資價值補償,對另一方可能會明顯 不公平。因為公司的財產不斷增加,股份也會增值。 3、拍賣分割。這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想擁有股份,二是雙方都不愿意擁有股份。在第一種情況下,可由雙方競價,誰出價高股份歸誰。在第二種情況下,可將股份拍賣,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在操作時應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竟買人參加,如無股東參加,或參加的股東不能買定,則各股東對成交價無優先購買權。 (二)、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并共同經營企業的情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以共同財產投資成立公司,并向工商部門辦理了注冊登記。對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比例,主要有如下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各占投資比例的50%,二是雙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該類性質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區別如下情況對待: 1、對于離婚夫妻雙方均要求繼續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識自治,對該企業判決維持現狀,由雙方當事人繼續擁有公司股份。對于在工商登記中反映雙方投資比例不一致的,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應推定雙方投資比例相等,均為50%的股份。因為在向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是基于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和相互信任,對各自的出資比例并未實現嚴格意義上的對等。但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在出資時是平等的,股份也應視為相同,應打破公司法的局限,按照婚姻法的原則來協調與公司法的沖突,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 2、對實際經營公司一方向不參與經營的另一方故意隱瞞公司經營狀況,并且惡意轉移公司財產,損害了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雙方已不再相互信任,不能共同經營,因此在判決離婚時不能判決共同經營,應對公司進行審計,判決經營公司的一方補償另一方股份的損失。即將股份作價一半補償給另一方,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生產經營。但在操作時應注意到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的人數應在兩人以上的規定。為了避免夫妻一方退出夫妻合股公司后所導致的該公司在人數上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后果,可采取由雙方協商,或由一方指定一定份額的股權受讓人,由該受讓人取得
3、對雙方都不愿意繼續經營的,可以對公司清算后注銷,也可以對公司資產進行審計后,由法院委托進行拍賣。對拍賣后的價金由法院進行分割。
(三)、對以他人名義入股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將共同財產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義上的股東,夫妻雙方都不是股東。但平時是通過第三人分得股利。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處理方案,一是對股份進行評估,由第三人折價給付股金,將股金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當于股權轉讓。第二種處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義對外轉讓股份,夫妻雙方愿意要股份時,支付對方股價的一半即可,夫妻雙方都不要股份時,由他人購買,支付的股金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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