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憑欠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必須要有欠據的原件,如果僅有復印件,被告又否認欠款事實,必然要敗訴。可是本律師經辦的一起這樣的案件,由于恰當收集其它證據,準確運用邏輯推理,適用“推定對方持有證據”的司法解釋,只有“欠據”的復印件,依舊打贏了官司,為原告人依法要回八萬元欠款,討還回公道。
[基本案情]
華強原是沈陽某鑄造廠(國有企業)銷售處職工,2002年7月鑄造廠按相關政策鼓勵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于是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華強講,他在銷售處工作時,曾受廠里委派清收外單位所欠的貨款,錢是要回來幾十萬,可是廠里答應的按回款額一定比例支付的獎金卻一直沒有兌現。所以雙方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簽訂了《企業償還拖欠職工債務協議書》一份。按照市有關并軌文件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都要簽訂這種印刷好的標準文本的協議書,如果不欠款就寫“無”,固為廠里欠他錢,便如實寫上欠款八萬元,兩年內還清。協議書本該一式兩份,但廠里辦買斷手續很不規范,只簽了一份還要廠里留存,華強多了些心計,復印一份自己收留起來。
可是此后他向廠里索要這筆欠款時,廠領導根本不承認有欠款事實的存在,去查閱他的“買斷檔案”,他發現那份欠款協議書竟沒了蹤影。無奈,華強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索要欠款,被以“不屬于勞動爭議”而不予受理。
[爭議焦點及裁判結果]
華強向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本案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原告應按債務糾紛的舉證原則舉證證明欠款的存在,僅憑一份協議書復印件不符合要求,于是駁回他要求償還八萬元欠款的訴訟請求。華強只得向市中院提出上訴。
針對本案缺乏“欠據”原件的關鍵,二審中華強及代理人從以下幾方面舉證及辯論:
1、請法院認真審查認定一審中已經出庭作證的王某的證言,他證明廠里辦買斷手續很不規范,只簽了一份協議書留存,華強只能復印一份自己留著。
2、補充提供了一盤錄音帶,這是華強與鑄造廠廠長的對話,廠長話中含義已經承認欠款的存存。
3、說明協議書只簽一份的客觀情況,并請法院向相關部門調查,本市職工買斷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簽訂這種印刷好的協議書,否則不給辦理相應手續;
4、根據“民事證據規則”,有證據證明一方持有證據而拒不提供,如果對方主張該證據對持有人不利,可以推定該證據存在。
總之,經過不懈努力,市法院最終認定欠款事實存在,判令被上訴人償還八萬元欠款,華強獲得勝訴。
[評述]
現實是復雜的,并非所有案件的證據都是非常確鑿充分的,一目了然必勝無疑的官司并不多見,況且這種案子律師介入的價值也不大。一個好律師要做的,就是幫助當事人恰當地舉證和運用法律,彌補案件本身瑕疵,就如這個只有“欠據”復印件,看似只能輸掉的官司,最終使之柳暗花明,有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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