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簽訂的“忠實協議”有效嗎?
在目前律師所代理的離婚案件中,絕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像你們一樣簽訂“忠誠協議”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忠誠協議”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它的出現是婚姻中弱勢一方(通常是女方)的大膽嘗試,同時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無奈之舉。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認罪書、“空床”協議等形式存在。
而對于此類協議的效力問題,目前在理論上存在激烈的分歧,在司法實踐上也有不同甚至完全對立的處理結果。有人認為協議沒有法律依據,干涉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因此無效;也有人認為協議是雙方的自愿約定,協議雙方應當尊重約定并信守承諾,法律也應予以支持。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時期的做法也不盡一致。真可謂人言人殊、莫衷一是。
2002年之后,各地法院曾出現過普遍支持“忠誠協議”的傾向,但最近,各地法院又出現否定“忠誠協議”的新的動向。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看起來都似乎很有道理。
支持者認為: 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新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自行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并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有請求過錯(指因重婚、與他人非法同居等嚴重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權利。“忠誠協議”是對婚姻法中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而反對者認為: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只是一種宣言或道德義務,而不是一項法律義務。對配偶的不忠行為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是否忠實于配偶,屬于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因此也不能通過合同加以限制。另外,即便違反忠實義務,也屬于一種侵權損害。而侵權損害的賠償是不能事前通過合同來約定的,理由是在侵權法中賠償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侵權損害賠償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反對著甚至提出,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后果是鼓勵人人效法,以“協議”“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所以,本律師認為,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法院對協議本身和此類問題的看法。雖然簽訂的“忠誠協議”不能必然保證在離婚時獲得經濟補償,但仍可以在解決離婚糾紛時給法院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如果婚姻確實無法維系而不得不對簿公堂,希望在離婚訴訟中注意策略。可以要求對方在財產分割中作出讓步,參照“協議”給予適當的精神補償或賠償。盡量避免好不讓步的要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忠誠協議”,以免激化矛盾后調解不成而最終損害你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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