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睡夢中從床鋪跌下受傷,學校因?qū)π?nèi)生活設施管理不當被判承擔全部責任。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審結這起案件,受傷學生家屬已從校方拿到10萬余元賠償款。
2007年6月的一個夜晚,某學校寄宿全托生小蒯睡夢中從宿舍雙層床的上鋪跌下,造成脾臟破裂,構成八級傷殘。小蒯以學校未對宿舍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為由告上法庭。學校認為小蒯受傷屬于意外,學校沒有過錯,公寓床也是合格產(chǎn)品。法院審理后查明,學校使用的公寓床上層的防護欄高度為16.5厘米,一側(cè)護欄缺口為86厘米,與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欄高度不低于20厘米、安全欄板缺口為50至60厘米的標準不符。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學校使用的雙層床安全護欄的高度、護欄的缺口均低于國家標準,因此對小蒯損害的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后,最終判決校方賠償小蒯各項損失共計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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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九條規(guī)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