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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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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律師:借條加蓋妻子印章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1/13 10:22:00 |
「案例」
原告:周女士,某個體美容院老板。
被告:孫某及孫妻周某,與原告周女士原系朋友關系。
1999年10月,孫某稱做生意急需用錢欲向周女士借款8萬元,周女士擔心其拿去作賭資,便要求孫某夫妻二人共同來借款并提供財產擔保,孫某便拿房產證作抵押,前去周女士處借款,孫妻雖未同去,但孫某帶來妻子的印章,加蓋在其出具的借條上,并簽上了自己的姓名。
到期后孫某拒不還錢并避而不見,周女士找到孫妻,孫妻卻稱不知此事,并稱房產系她所有,不同意給孫某抵還借款。原因是:在借款之前一年多,即98年8月,孫某和其妻子周某就夫妻財產進行了內部約定,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內容為:房產歸周妻所有,公證前的債務各自償還,公證后的債務由各形成人獨自償還。周女士無奈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孫某及其妻子周某共同償還其借款8萬元。
「評析」
本案借款的事實非常清楚,但爭議的焦點在于:被告孫某之妻周某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房產抵押擔保是否有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款時孫妻未到場,周女士又無證據證明孫妻一定知情,故借款系孫某一人所為。
且早在借款事實發生之前一年多,孫某夫妻二人已作了財產約定公證,孫妻不應替孫某承擔還款的責任,房產抵押擔保亦無效,應由被告孫某一人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妻雖未到場借錢,但孫某帶來其妻印章并加蓋在借條上,足以讓周女士相信孫妻知情并同意借款,而孫某夫婦的財產內部約定雖經公證但未公示,也未告知周女士,所以,不能以此為由對抗債權人,房產抵押但保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孫妻也無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應與丈夫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被告孫某夫婦與原告周女士系朋友關系,孫某向周女士借錢,在周女士的要求下,孫妻雖未到場,但孫某帶來了妻子的印章并加蓋在借條上,這足以使周女士在借錢時相信孫妻是知曉并同意的,而孫妻也未提供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是不知情的,所以,應認定孫妻同是借款人,應與孫某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這一規定,孫某夫婦對其夫妻財產所做的內部約定,對本訴爭不具有對抗效力,即使其已到公證部門進行了公證,但其未公示,也未在借款時將這一情況告知周女士,周女士對此約定完全不知情,孫某夫婦也無證據證明周女士知曉此事,故孫妻不能以協議里約定的,房產歸孫妻所有和公證后債務由各形成人歸還,這兩條來對抗周女士的訴訟請求,孫妻應與孫某互負連帶責任,其房產作為抵押擔保亦合法有效,法院可以變賣其房產或作價抵償給周女士。
最后法院判決結果為:判令被告孫某和其妻周某償還原周女士借款8萬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周女士的合法權益終于得到了保護。此案是為一件很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但通過此案可以提醒廣大群眾:借錢時一定要謹慎小心,對借款對象要審查仔細,以免遭受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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