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稅收法規提示
自2008年10月份以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稅收政策比較多,為了便于讀者閱讀理解,現將此類稅收法規歸集整理如下: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補充了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資格認定等規定;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對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將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將部分消費品(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消費稅調整在零售環節征收,對卷煙和白酒增加復合計稅辦法,將消費稅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消費稅稅目稅率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將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由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刪除了轉貸業務差額征稅的規定;刪除了營業稅條例所附的稅目稅率表中征收范圍一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將營業稅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均可抵扣;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具體明確為應征消費稅的游艇、汽車和摩托車。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與增值稅實施細則在銷售和有償轉讓的定義、外匯銷售額的折算、價外費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等規定進行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兼營行為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核定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3、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規定:將無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含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4、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后相關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對進口石腦油恢復征收消費稅;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征消費稅;航空煤油暫緩征收消費稅;對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生產的乙醇汽油免稅;對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連續生產甲醇汽油、生物柴油,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5、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相關納稅人應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管理事項;納稅人既生產銷售汽油又生產銷售乙醇汽油的,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生產銷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6、自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開展非正常銷售成品油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3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組織專門人員,對本地區成品油生產企業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當月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以下簡稱成品油)非正常銷售數量進行成品油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
7、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企業合并,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就減免稅的備案、審批、貨物稅款擔保、貨物的處置、貨物的管理等做了具體的規定。
9、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10、自2009年1月1日起《關于調整礦產品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的通知》中附件所列稅目礦產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由13%提高到17%。
11、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前,應當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證明》,申請辦理《稅務證明》時,應當首先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后,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
12、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公園、名勝古跡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3、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規定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14、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2009年關稅實施方案》規定:降低“進口稅則”中鮮草莓等5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其余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調整后,2009年關稅總水平為9.8%;對凍雞等55種商品實施從量稅、復合稅。
15、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政策。
16、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的《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在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環節采集、接觸到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的,應當為納稅人保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17、《關于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8、《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19、《關于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應自該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認證通過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20、《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第一、二條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對銷售再生水、翻新輪胎、以廢舊輪胎為全部生產原料生產的膠粉、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
21、《關于提高部分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2、《關于公布水運運輸工具傳輸數據項和空運運輸工具傳輸數據項的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23、《關于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補充的公告》將企業分類管理過程中使用的另外兩份報表格式予以補充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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