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手持公證遺囑,次子手持父親手書遺囑。兩者內容不同,該按哪一個執行呢?山東寧津法院近日判決:公證遺囑有效,手書遺囑無效。
寧津鎮農民王得法有兩個兒子,均已結婚。王得法當過多家鑄造廠的技術員,積攢了7萬元存款。1994年王得法妻子去世,大兒子王軍主動請父親與他們一起生活。1997年,王得法到公證處辦理了一份公證遺囑,表示死后除7萬元存款中3萬元由二兒子王民繼承外,其余4萬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兒子繼承。不料后來王得法患半身不遂,王軍夫婦開始時還精心照料,可時間一長就厭煩了。二兒子便主動將父親接到自己家中贍養并細心照料。王得法覺得起初立的遺囑不妥當,于是重新親筆書寫了一份遺囑,寫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萬元歸王民所有,其他2萬元存款及財產歸王軍繼承。2003年12月,王得法病逝。在清理遺產過程中,雙方爭執不下,二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手書遺囑分配遺產,大兒子則手持公證遺囑提出反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得法生前所立兩份遺囑,無論內容上,還是形式上都符合《繼承法》有關規定,因而都是有效遺囑。王得法的兩份遺囑,一先一后,其后一份遺囑目的在于改變前一份遺囑對自己財產處理不妥的地方。但由于前一份遺囑是公證遺囑,后一份遺囑是手書遺囑,而自書遺囑是不能撤銷、改變公證遺囑的。因此,法院判決按公證遺囑內容對王得法的遺產進行分配。
一份遺囑四份公證
究竟哪份有效
本報訊(田平)80歲的韓某去世,曾是其養子的楊某與其生前好友宋某發生爭議,最終宋某將楊某訴至法院。杭州江干區法院日前受理了此案。奇怪的是,與該房屋相關的公證書竟然有四份之多。
2003年年底,80歲高齡的韓某去世,留下一套位于杭州市觀音塘小區31.82平方米的房子。韓某生前系杭州某農化公司的職工。宋某與韓某曾是同事。據宋某訴稱,韓某退休后,韓某養子楊某不盡贍養和照顧義務。從1984年直至韓某去世,宋某不但在物質上幫助韓某,還主動承擔了韓某的日常生活勞務。1995年韓某所住的房屋需要拆遷,宋某讓韓某在自己家中暫住,在回遷時,宋某又代為支付了購買房改房和回遷的相關費用。
1996年,韓某鑒于養子楊某多年對她不聞不問,向法院起訴解除了收養關系。
1998年10月,韓某立下書面遺囑,愿意在她去世后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贈給宋某,宋某若發生不測之事,該房屋贈給宋某的兒子。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由此產生了第一份公證書。2002年11月,韓某來到公證機關,聲明要求撤銷原先的遺囑。這份聲明經過公證,產生了第二份公證書。2003年韓某去世后,宋某來到公證機關,要求確認其繼承權。公證機關出具公證書證明韓某訂立的遺囑有效,產生了第三份公證書。
同時,楊某來到另一公證機關,要求確認其繼承權。公證機關予以認可,出具公證書,產生了第四份公證書。
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遺囑公證內容瑕疵
是否應予撤銷
本報訊(孫松濤左國芳)近日,河南澠池法院審結一起因公證遺囑有瑕疵,原告要求完全撤銷的繼承糾紛案件。
李強、王芳夫婦倆共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李大軍,小兒子李小軍。1996年1月11日,李強、王芳到河南省澠池縣公證處將其1995年6月15日書寫的遺囑進行公證,所公證的遺囑一式兩份。其主要內容為:立遺囑人生前由小兒子扶養,父母所有的廈房六間及其財物和存款歸小兒子李小軍所有,父母的生養死葬和看病治療誰管誰得財產。遺囑在公證時由于屬原件,致使所公證的兩份遺囑在文字上稍有出入。1998年7月、2002年3月王芳和李強相繼去世。王芳和李強的后事二人生前已基本安排妥當,死后埋葬時兩個兒子均沒有再行出資。2004年元月,河南省澠池縣公證處將所公證的遺囑向兩個兒子進行了宣布。李大軍向法庭起訴要求撤銷父母的公證遺囑。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的財產。原告訴稱遺囑不是父母的真實意思,因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法庭無法認定。遺囑的內容雖有自相矛盾之處,但原告要求完全撤銷公證遺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遺囑人一直與被告李小軍一同生活,其生前用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由被告繼承,與案情相符。兩份遺囑在文字上雖有出入,但意思相同,可以認定為書寫時的筆誤。該遺囑經過公證,且在立遺囑時原、被告均不知情,遺囑雖有瑕疵但確系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體現。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李大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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