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指引:
<一>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五條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并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二)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四)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二>司法部關于在涉外收養中嚴格審查和辦理公證的通知
一、公證處應嚴格審查收養關系主體的真實身份
為了確保被收養人以合法身份收養,辦理涉外收養的公證處對被收養人和送養人提交的下列證明文件必須進行嚴格審查。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作送養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被收養人的出生公證書、縣級以上醫院的身體健康檢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檢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張。
2.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聲明書公證書,以及生父母撫養困難的公證書;
3.生父母雙方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證(需經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4.生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
5.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公證書、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聲明書公證書。
(二)被收養人是孤兒,其監護人作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
孤兒的出生公證書和其生父母的死亡公證書、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聲明書公證書;縣級以上醫院的被收養人身體健康檢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張、送養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以及合法監護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是棄嬰的,送養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被收養人的來源情況公證書(內容包括被收養人的出生日期;被遺棄的時間、地點;發現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所地;被送到公安部門或直接送到社會福利機構的時間、過程,或由群眾撫養的時間、過程)、縣級以上醫院的身體健康檢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的檢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張。
2.送養人的法人資格公證書、被收養人合法監護人公證書,以及同意送養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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