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商務律師網特邀石家莊律師趙麗娜解答:對持偽造存款人的身份證以代理人身份冒領的,儲蓄機構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雖然目前對身份證真偽的辨別,金融機構以現有的工作條件只能由工作人員用眼睛察看,尚沒有特別方式來鑒別身份證的真偽,但金融機構不能以上述理由進行抗辯,因為在取款時審驗身份證件的目的在于保證銀行支付行為的真實無誤。銀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辨明身份證的真偽而將錯誤支付的后果轉嫁到儲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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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285號令)《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第六條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使用實名”,第七條規定:“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身份證件上的姓名與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并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個人存款賬戶。”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儲戶開立具有通存通兌功能的賬戶(包括存戶、銀行卡戶)或基于已有賬戶申領銀行卡時,必須要求儲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和設置個人密碼。”《人民幣銀行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以上規定充分說明銀行應對客戶的身份證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而不是形式上的審查。否則,銀行就不能保障存款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索。”因此,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是否有效金融機構應該有判斷的義務,應具備識別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的真偽的責任和能力,如儲蓄機構在向取款人支付大額現金時,沒有很好履行其對存款支付采取審慎態度,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未能識別取款人偽造的身份證,也未能按嚴格授權審批制度付款,導致存款被冒領,具有明顯過錯,應對存款損失在各自支付的存款范圍內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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