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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2/26 18:00: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8〕16號)
為確保死刑案件停止執行死刑程序依法規范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l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ǘ┕餐缸锏钠渌缸锵右扇藲w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ㄈ┕餐缸锏钠渌锓副粫和;蛘咄V箞绦兴佬,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ㄋ模┡袥Q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第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并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第五條 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準死刑裁判的原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_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
。ǘ┐_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ㄈ┐_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七條 本規定施行后,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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