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里的偶遇,讓孫帥威與樊素紅相識,年齡相差二十多歲的兩人隨即展開戀情。8個月后,孫帥威以對方“年齡太大”為由提出分手。當樊素紅索要自己花在孫帥威身上的110萬元巨款時,孫帥威卻只歸還40萬元,并出示了一張有樊素紅簽名的《借條協議》,上面赫然寫道:除了這40萬元之外,雙方“其它的一切帳目經濟往來均屬雙方自愿行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日前對這起借款糾紛案作出宣判。
2006年底,時年25歲的孫帥威與年近50的樊素紅在一家酒吧相識。做外貿生意的樊素紅與前夫離異后獨自生活,由于保養有方,年近五十的她看起來要年輕許多。孫帥威明知兩人年齡相差很多,但他覺得這女的“挺有錢的”,而感情生活寂寞的樊素紅也對外形高大俊朗的孫帥威一見傾心,答應為其買車買房,兩人迅速“墜入愛河”。
2007年1月起,孫帥威購買了閔行區某處房屋一套、翼虎小型越野客車一輛,還做起了門面生意。這一切都由樊素紅“買單”,共支出110余萬元。但樊素紅也留了個心眼,她將所有相關付費憑據和權利憑證都留在自己手中。
孫帥威稱,2007年5月份一次旅游時,他才知道了樊素紅的真實年齡,感覺再難相處。之后,孫帥威和樊素紅的關系便冷淡了許多,漸漸地,孫帥威提出了分手。樊素紅同意分手,但當她向孫帥威提出要回自己的錢款時,卻多次遭到拒絕。無奈之下,樊素紅聲稱要以孫帥威詐騙為由報警,孫帥威這才愿意還錢。
2007年8月25日,孫帥威執筆寫下一份《借款協議》,內容為孫帥威因向樊素紅“借款肆拾萬元”,并聲明于2009年9月前歸還。但在備注協議欄寫道,孫帥威與樊素紅“其它一切賬目經濟往來均屬雙方自愿行為,任何一方不得節外生枝,否則負法律責任”,雙方均在借條下方親筆簽名,兩人的戀愛關系宣告終止。
同年9月18日,孫帥威向樊素紅歸還了15萬元,余款卻遲遲未還。今年4月,樊素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孫帥威返還另外70余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按照借條的表述,除了40萬元借款,雙方有對其它經濟往來之款項有予以了解之意,樊素紅也在“被借款人同意此協議簽名”處簽名,故法院認定70萬元系樊素紅贈與孫帥威的,遂對樊素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樊素紅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要求判令孫帥威返還剩余70余萬元借款。
一方聲稱是“借款”,一方卻認為是“贈款”,如何認定這70萬元的性質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一中院法官認為,還得圍繞這張蹊蹺的借條來展開思路,并結合雙方特殊的關系予以解讀,還原事實真相。
借條上稱,雙方其它一切賬目經濟往來均屬“雙方自愿行為”,但“自愿”的內容沒有寫明,既可以理解為自愿借款,也可以理解為自愿贈與。以孫帥威的文化水平,完全可以用“贈與”、“送給”之類的詞語清楚地界定這70余萬元的性質,但其卻用了一個模糊不清的“自愿行為”。 按照相關法律,有歧義的合同文本,應該作出對書寫人不利的解釋。
孫帥威為什么寫“自愿行為”呢?與其對應的便是“不自愿、受強迫的行為”,這一點與樊素紅所說揚言報警孫帥威才寫此字條的說法能夠相互印證。
法官們注意到,樊素紅雖未提供書面的借條,但能夠提供相應的資金流轉憑據及房屋、車輛權利憑證,符合民間用權利憑證作押以保證還款的慣常做法。由此,樊素紅已經就其主張的借貸事實較為充分地完成了舉證責任。
據此,一中院撤銷了原審法院的判決,判令孫帥威在判決生效七日內歸還樊素紅借款人民幣70余萬元,案件受理費由孫帥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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