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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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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評說國際避稅地的避稅行為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1/29 15:08:00 |
中國財經報 2006-12-26 09:39:16 開曼、百慕大、BVI等國際避稅地的稅收相當優惠,對于在此注冊的企業不征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意味著盡管在其他地方從事實際經營的公司必須向當地政府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作為其投資者的離岸控股公司,由于注冊地政府不對控股公司的投資收益征稅或稅率很低,因此整個公司體系可以避免雙重稅收。
國際避稅地在靠優惠的稅收制度吸引國際投資者的同時,也給國際投資者創造了避稅的有利條件。投資者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最主要的方式是在避稅地設立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國基地公司,通過將在避稅地境外的所得和財產匯集到基地公司賬戶中,或利用轉讓價格將其全球范圍內的利潤轉移到基地公司,然后將利潤保留在基地公司,則可達到避稅的目的。跨國納稅人在避稅地設立的基地公司形式主要有持股公司、投資公司、無形資產控股公司、貿易公司、信托公司、受控保險公司等。
中國企業利用國際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的路徑大致區分為3大類型:中轉站型、“兩頭在外”型和假外資型。中轉站型的特點是,中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在BVI、開曼、百慕大等地注冊離岸公司,再由這些公司在境外進行投資。“兩頭在外”型的特點則是,中國企業或個人,通過在BVI等地注冊離岸公司,通過這家離岸公司在另外的國家投資,其交易在BVI公司與投資的境外公司間進行,不與國內發生關聯交易。這些公司多為貿易公司,往往是通過一個中間商與境內的工廠合資建立,沒有常設機構直接操作,它就不需要在中國繳稅;假外資型的特點是,中國企業或個人,通過在BVI等地注冊離岸公司,再回國投資,搖身一變為外商投資公司,享受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此類公司不勝枚舉,經濟較為發達的江浙一帶尤多。以上3種類型基本都采用轉讓定價的方式將利潤從高稅率地區轉移到低稅率地區。以第三種為例,可以通過高價進口原材料和低價售出產品的方式,將利潤轉移到離岸公司,從而規避中國境內的高稅率。因為中國目前的稅收制度還沒有CFC(受控的外資公司)規定,海外經營的利潤繳完稅收之后,中國稅務局并不能強制要求這些利潤必須返回國內納稅,但如果是涉及轉讓定價的問題,中國稅務當局有可能通過預約定價規則,將這部分稅收追回。
發達國家政府尤其是主要的資本輸出國,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都對國際避稅地持堅決的否定態度,并專門制定了抵制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離岸公司避稅的法規和限制本國企業在避稅港注冊公司的政策。如,美國1962年制定的《國內收入法典》和德國的“涉外稅法”。美國政府在提出本國的政府采購計劃時,下令政府所有部門禁止向以百慕大為注冊地的公司提供競標機會。OECD組織對在2000年報告中提出的35個避稅地的有害稅收競爭行為發出了經濟制裁的威脅。不少國際避稅地迫于國際壓力相繼對糾正有害稅收競爭行為做出承諾并修改其公司注冊法規。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現階段引進外資是比防止漏稅更重要的事。另外,要把離岸公司納入稅收的范圍,對專業水平也有很高的要求:要了解各國稅收法律體系,要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國內要有完備的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并且還要有充足的稽查和征收力量,這些要在短時間內完成是不可能的。出于上述兩個主要原因,目前所有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默許離岸注冊這種逃稅行為。
(作者徐峻峰 為北京市投資促進局研究發展部副部長,英國倫敦大學發展學理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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