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終于落下帷幕,被害人左某的家人終于獲得137541元的賠償。
2007年4月17日2時許,一出租車駕駛員王某駕車由宣城往寧國方向行駛,當車行至S104線202Km+30m處,發現一老嫗倒在道路上,遂設置路障保護現場,并電話報警。恰在此時,高某駕駛的系何某所有的貨車從寧國方向駛來,因未有效避讓,車輛從老嫗身體上通過。隨后,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趕至事故現場進行勘驗,交警認定:老嫗系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但未能認定肇事人和事故責任。
后經查實,老嫗姓左,從2003年3月起至其死亡之日,她一直在宣城市區做保姆。
事故發生后,因左某家人既找不到逃逸車輛駕駛員商談賠償,又得不到后一位碾壓左某的駕駛員賠償,遂將碾壓左某的駕駛員高某、車主何某及何某所有的車輛投保的安邦保險安徽分公司告上宣州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方死亡賠償金166108元,喪葬費897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人民幣225082元。
法院審理認為,左某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可判定系外力損傷所致。但左某一開始到底是怎樣倒地的沒有證據證實,因為在被告高某駕車從左某身體上通過前,左某已經倒在道路上,生死不明,而原告方沒有證據證明左某系被告高某駕車碾壓致死,因果關系缺乏證據證實,故對原告方要求被告賠償物質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鑒于高某開車碾壓了左某,對左某家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駕駛員高某及其車主何某連帶賠償原告方精神撫慰金50000元。
原告方不服該判決,遂向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原告方提供了由交警部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該筆錄證明在高某駕車從受害人左某身體上通過之前,左某有一些生命反映,說明左某至少當時還沒有死亡。交警部門雖然沒有查清左某原先倒地的原因,對該起事故沒有認定誰來承擔責任,但是,出租車駕駛員王某根據其多年開車的常識判斷,受害人左某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倒地后遭遇高某駕車碾壓這一情況應當符合客觀事實。
二審認為,左某在遭遇車禍倒地的情況下,高某駕車由寧國往宣城方向行駛至此,未采取有效避讓,開車從左某身體上通過,該行為足以使一個健康正常的人受到十分嚴重傷害乃至死亡,故高某的這一行為與受害人左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且高某具有明顯的過錯,高某對本起事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在無法查清兩次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下,確定高某承擔50%的責任較為合理,車主何某應與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安邦保險安徽分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高某、何某賠償原告物質損失賠償金的90%。故二審法院判決:安邦保險安徽分公司直接賠償原告方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78786.9元;高某、何某賠償原告方各項經濟損失8754.1元和精神撫慰金50000元。 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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