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醫療費用可否得到雙重給付?
案情介紹: 1997年1月17日晚8時左右,某中專學校的學生吳某由市內返回學校,突然一輛中巴車從后面將他撞倒了,當即便被人送往醫院搶救。經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裁決,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車剎車系統出了故障而導致的,車主負有全部責任。吳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共計4500元,車主全部承擔了,吳某由于被撞還落下輕度殘疾,車主又另行支付了殘廢補助金2萬元。 吳某所在的學校在事故發生前已為在校的全體學生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療費,每人保額5000元。在車主已經支付了傷殘金和全部的醫藥費后,保險公司是否還要履行支付的義務?吳某能否因此而獲得雙份利益? 案例分析: 一、吳某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要傷殘補助金,但不應該因此而取得兩份醫療費。吳某投保的是學生意外傷害附加醫療險。意外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因傷害而致殘、致死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二、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要件是: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與其所受意外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三、本案中,吳某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致殘,就是說,吳某所受傷害與其殘廢存在著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因為車主已經付了傷殘金而拒付,而是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傷殘程度在保險金額限度內給付保險金。 四、吳某再向保險公司索要醫療費的主張是不合法的。附加醫療保險承保的對象不是遭受意外傷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發生意外事故讓被保險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它是一種費用損失保險,屬有限責任。即對醫療費用可以計算,可以充分賠償,根據其性質,保險公司只能負責被保險人的實際醫療費用,且不允許被保險人額外受益。 吳某的醫療費用既然已從致害方如數獲得足夠補償,就不能以“人身無價”為理由再向保險公司索要醫療費。如果吳某因致害方無力承受該筆醫療費,吳某有權向保險公司申請支付。保險公司在支付這筆醫療費時,應要求吳某把向第三者即車主方請求的醫療費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追償。即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遭受傷害需要治療的醫療費,是適用追償原則的。 結論: 案中的吳某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給付的傷殘金,而不能向保險公司再去索要醫療費。
石家莊律師趙麗娜,河北世紀聯合律師所合伙人律師,保險理賠專家律師,工作手機1393013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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