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宏生病無錢治療,書寫“證明”將房產贈與孫子黃金星,才從兒媳羅梅林換回8000元錢治病。當他再次找兒媳要錢治病時,遭到兒媳的反對,老人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將兒媳孫子告上法院。11月5日,廣西寧明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羅梅林將其保管原告黃宏的有關房產證件退還給原告;黃宏返還給羅梅林、黃金星人民幣8000元。
今年63歲的黃宏現住寧明縣城中鎮新街26號,羅梅林、黃金星系老人的兒媳、孫子。1992年6月9日,黃宏與妻子方治寧離婚,1997年他與陳某同居至2006年。2001年4月19日,黃宏向洞敏榮購買位于寧明縣城中鎮新街26號的房屋,價款20500元,并出具收款收條給陳某。同年11月7日,黃宏取得寧明縣城中鎮新街26號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該證注明,土地使用者:黃宏,使用面積:31.45平方米。次年1月8日黃宏取得新街26號房屋的所有權證,該證注明,房屋所有權人:黃宏,無共有人。
2007年3月12日,黃宏向黃金星的監護人羅梅林表示將26號房產贈與孫子黃金星,同時要求羅梅林給錢治病。羅梅林給黃宏人民幣8000元,黃宏在洞敏榮出具給陳某收執的收條背面注明:“黃宏屋在新街水井邊27號對面有一間房已經轉讓給黃金星孫子接管。2007年3月12日”。因黃金星在外打工,黃宏將該證明以及寧明縣城中鎮新街26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契證,原買房收據等原件交給兒媳婦羅梅林收執。羅梅林收執了相關證件后,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有贈與和受贈的意見表示,但贈與關系的成立,應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物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钡囊幎āT尜浥c的標的物為房屋,應當辦理過戶登記,但被告人黃金星在接受原告黃宏交付的房屋相關證件以及證明后,至今沒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被告黃金星在受贈時及受贈后,一直在外打工,該房屋仍一直由原告黃宏占有和使用,被告黃金星并沒有已實際占有和使用該房屋,因此,該贈與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只能說明雙方存在贈與意向。原告黃宏請求撤銷原贈與承諾,由于該贈與合同并沒有依法成立,是無效力的合同,故不存在撤銷或維持。
因雙方的贈與合同依法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依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雙方據此占有財物依法應各自將財物返還給對方。
11月5日,寧明縣法院判決,被告羅梅林將其保管的寧明縣城中鎮新街26號房屋土地使用證、所有權證、寧財字第440號契證、原告黃宏出具的房產轉讓證明等證件原件退還給原告黃宏;原告黃宏返還給被告羅梅林、黃金星人民幣8000元。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