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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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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解答:軍人轉業費是否夫妻共同財產呢?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11/6 15:55:00 |
軍人轉業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會獲得一筆轉業費用,這些費用是否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解釋的有關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有:㈠一方的婚前財產;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㈤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㈠工資、獎金;㈡生產、經營的收益;㈢知識產權的收益;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㈡》中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均分得出的數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轉業干部補助費應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軍人婚前轉業所得的轉業干部補助費,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軍人婚后轉業所得的轉業干部補助費,其中安家補助費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等應分段計算,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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