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推薦案例:股份公司雖已注銷工傷仍由股東賠償
公司注銷,職工工傷由誰賠償?近日,湖北省沙洋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賠償糾紛案,判決由公司原股東萬某、齊某等人在其出資額內連帶賠償原告唐某各項工傷待遇共計5.5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萬某、齊某等人于2005年6月成立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申請注銷。原告唐某在該公司從事煅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該公司未為原告辦理工傷保險。2005年10月22日,唐某在工作中左手被卷揚機齒輪絞傷,當即被送往醫(yī)院。出院后,經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六級。2006年3月23日,沙洋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此次事故為工傷。同年8月31日,沙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生效后,唐某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經審查以仲裁裁決程序錯誤等為由作出不予執(zhí)行的裁定。唐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唐某到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工作,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且唐某已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工傷。因該公司未為唐某辦理工傷保險,唐某的工傷待遇應由該公司承擔。該公司注銷后,其股東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蘇 菊 孫艷青)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