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設施不全致少年溺亡
泳池管理者被判六成責任
一名初中生購票進入河南省洛陽市某大學校內游泳池游泳時,不幸溺水身亡,孩子父母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大學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大學和孩子父母分別被判承擔六成和四成責任,被告大學為此被判賠償孩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18萬余元。
2007年8月15日下午,初一學生李某購票進入洛陽某大學游泳池游泳。當晚7時許,李某家人得到游泳池管理人員的通知,李某因溺水已送往洛陽東方醫院搶救。當李某的父母趕到醫院時,李某已經因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父母悲痛萬分,認為該游泳池沒有營業執照,而且游泳池的安全設施、救生和急救人員配置均不符合相關規定,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32萬余元。
庭審中,校方辯稱高校開辦的游泳池主要服務本校師生,也允許附近群眾進入,因此而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但是,洛陽市體育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可以證明游泳池具備安全保障條件。況且,李某潛水時溺水后,沒有掙扎、呼救的異常舉動,救生員按規定進行了搶救,并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對其進行救治,游泳池管理人員已經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李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獨自到游泳池并進行危險性較大的潛水,家長的監護不力、潛水器具存在瑕疵及李某使用不當等因素,均是李某溺水死亡的原因。為此,校方認為李某死亡事故與其沒有因果關系,要求法院駁回李某父母的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校存在違反規定無照經營、游泳池硬件設施未達安全要求、對未成年游泳者未盡到足夠安全注意義務、沒有醫務人員現場值班等過錯,應對李某死亡事故承擔六成責任;李某父母有監護不力的責任,應承擔四成責任。(高 晉)
法官說法
法律沒有內外之別
所有泳池都得達標
一審宣判后,本案審判長董相均法官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董相均認為,游泳池是對人身安全的潛在威脅較大、技術和保障條件要求較高的體育娛樂場所,因此國家出臺了許多強制性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河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規定,游泳池經營者除了領取體育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外,其軟、硬件設備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9079.1-200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部分:游泳場所》的規定,淺水區、深水區應當隔離,250平方米應設救生員兩人(涉案游泳池按規定應配備救生員5人),必須有值班人員、救生人員及保衛人員現場值班,還必須設置急救室并配備氧氣袋、救護床、急救藥品和器材等裝備。
案件審理中,法院查明涉案游泳池多處不符合上述國家規定。同時,法院認為上述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區分游泳池的經營性質和產權屬性,也沒有區分被告學校所謂的內外差別。
因此,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學校游泳池管理人員沒有對未成年人盡到足夠注意義務,允許未成年人在沒有家長帶領的情況下隨意購票進入,而且沒有及時發現孩子溺水時的異常反應,缺少專業醫療人員和器材,理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石 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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